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详细裁判规则萃取
1、依据《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相关实施主体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备案合同虽系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但在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之前,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已经对案涉工程施工图纸进行了会审,且施工单位已完成部分施工内容,即存在未招先定等违反《招标投标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因此该备案合同无效。
关键词:备案合同无效
2、双方当事人在备案合同之外又签订补充协议,若为未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且对备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黑合同,依法也属无效合同。
关键词:补充合同无效
3、两份施工合同从时间上若无法判断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实际履行哪份合同也无明确约定,两份合同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均有所体现,且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就意味着法律对两份合同均给予了否定性评价,无效的合同效力等级相同,不涉及哪份合同更优先的问题。因此,在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当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程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各方当事人按过错程度分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
关键词:利益衡量
4、发包人是依法组织进行招投标的主体,对于未依法招投标应负有主要责任,发包人作为具有特级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对于招投标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也应熟知,因此对于未依法招投标导致合同无效也具有过错,综合具体案情可以按一定比例分担损失较为恰当。
关键词:损失确定原则
5、若双方对工程欠款发生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发生重大分歧,而双方对于签订两份无效合同并由此导致争议的发生均有过错,关于工程价款利息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两份合同均无效,一方面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给付时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适用,另一方面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后,其已实际控制,有条件对诉争建设工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故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计付工程价款利息符合当事人利益平衡。
关键词:工程欠款利息起算时间
6、承包单位在诉讼中一并主张停窝工损失的,若在工程联系单中,仅有监理单位已经签章确认存在因发包单位原因导致承包单位窝工时间天数的事实,但签证单中并未确定损失数额,也没有涉及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而承包单位提供的停窝工损失证据又是其自己记载、单方提供的工人数量、名单、工资数额、现场机械数量等,发包人对此不予认可的,则承包人该主张不能仅凭单方主张得到支持。法院可基于此前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曾发生过停窝工的事实及处理方案,能够反映出停窝工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程度的,可参照该等处理方案予以认定。
关键词:停窝工索赔
案件焦点
1、昌隆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和利息应如何计算
2、江苏一建主张的停工窝工损失应如何处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法院公报(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原创 | 建设工程施工备案合同以及补充合同都无效,欠付工程款数额和利息如何计算、停工窝工损失如何处理?
作者:熊少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