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空难引发赔偿问题浅析

来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马航劫波尤未平息,东航灾厄又创人心。据民航局通报,2022年3月21日,东方航空MU5735航班在执行由昆明前往广州的飞行任务时,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境内坠毁。

马航劫波尤未平息,东航灾厄又创人心。据民航局通报,2022年3月21日,东方航空MU5735航班在执行由昆明前往广州的飞行任务时,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境内坠毁。机上共载有123名旅客及9名机组人员,截至目前,尽管政府相关部门积极组织搜救,却仍未发现机上幸存人员。
我们保险法律团队在得知东航空难事故后,深感悲痛,但也凭借从业多年积累的经验及职业敏感性,特别是团队带头人孙桂玲律师曾经作为马航370空难事故保险法律专家团成员,对空难事故后续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梳理,如飞机残骸及飞行技术数据分析对事故原因确定的意义、善后处理人员如何安抚及赔偿、空难对死难者家属心理负面影响、相关人员追责问责等。特别是团队参与过国内多起重大、特大人员伤亡事故调查、保险理赔及诉讼工作,因此本次空难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保险公司在这次空难事故中会涉及哪些险种赔付、东航坠机处理对我国今后空难事故防范会产生哪些积极意义等方面也成了我们的重点讨论方向,现将讨论内容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一、航空公司虽应履行责任承担的法定义务,但会引发赔偿标准争议
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需要承担赔付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第125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及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包括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但是承运人的赔偿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虽然民航局曾于2006年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其中第三款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但随着我国经济整体突飞猛进,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该规定的指导意义已经大大衰减。尤其是2010年伊春空难发生后,承运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在制定赔偿明细时就考虑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等因素,将赔偿限额调增至59.23万元,再加上为遇难旅客亲属作出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赔偿,河南航空为该次飞机坠毁事故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总共计96.2万元人民币且不含保险赔偿。结合国内重特大事故处理的现状,我们推测最终标准或将超过200万元每人。
二、保险公司----充分展示保险企业转嫁风险功能及社会责任担当同时,也会出现保险理赔新问题
我们发现这次空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反应速度最快。银保监会迅速发文,指导云南、广西银保监局做好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督促保险行业迅速跟进事故进展情况,开展承保情况摸排,几十家公司同时积极响应。
这几日微信朋友圈刷屏,多家保险公司纷纷建立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程序和材料,优化理赔服务,提前做好资金调集工作,随时做好赔款及预付赔款的准备。
据媒体报道,目前超过50家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已启动应急预案,已开通24小时客户受理报案热线,全天候受理客户报案与咨询,主动排查出现客户信息等。
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简化理赔程序和材料,优化理赔服务,这就意味着在常规理赔流程中极为重要的理赔材料审核条件将得到适度放宽,以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为例,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但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纵然若相关部门出具证明使得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之限,但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仍需经过公告等程序,待公告期间届满后方可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前后仍将耗费漫长的时间,这些法律问题在之后的理赔工作显现。
参考马航MH370失联事件,需知该起悲剧发生于2014年3月,但直到2019年7月,仍有判决宣告失踪者死亡作出。因此,如若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可以免于提供,那么涉事家属将更快的得到相应的赔偿。
至于具体赔偿金额,则需以乘客此前投保的保险合同来定:比如,某头部保险企业在其官网推介所示,投保该航空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将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每位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的飞机意外保额最高为800万。
另外,不同保险险种还会涉及条款免责事项,截止目前,还不知道空难事故原因,如果存在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飞行员的故意行为、飞机制造缺陷等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也会导致保险金请求权人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难以顺利理赔,亟待需要保险法律师团队的专业指导及介入诉讼。
三、旅客及机组人员因公身故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据某上市公司披露,其公司高管因差至昆明,后搭乘该航班返航,途中遭遇意外现已失联,我们认为这位旅客应当属于工亡。另外,机组及机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或上下飞机发生意外,造成机组或机上人员伤亡,显然亦符合工亡条件。
因此,如果空难中出现工亡事故,还应依《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即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此可知,航班上的旅客若是因工出差及机组人员执行公务,则将继续享有得到劳动报酬的权利,而且若官方搜救结束后亦无音讯的,其家属亦可凭借宣告死亡判决书申领前述款项。
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也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航空公司的飞机坠毁损失如何承担?
航空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由于该运输工具的特殊性,其运输风险也充满了不确定性。因此航空公司转嫁风险的最有效渠道还是保险公司,通过投保飞机保险,既可以有效抵御飞机毁损和机组人员以及乘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又能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让机务人员和乘客得到充分的赔偿。
飞机保险的保险标的并不仅包含传统意义上的“客机”,实际上飞机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机翼和一具或多具发动机,靠自身动力能在大气中飞行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此外,气球、飞艇、滑翔机、直升机、旋翼机及其他任何藉空气之反作用力,得以飞航于大气中之器物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目前,我国民航保险市场主要由中国民航联合保险机队承保航空保险,据报道,本次失事的飞机由34家保险公司统一大保单,由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国寿财险等大公司牵头共保。当空难事故调查结束,必然会涉及飞机损失赔偿问题,也会涉及新的保险法律问题。
当然,飞机发生事故后,除了赔偿,还会涉及飞机失事对死难家属的精神抚慰及心理重建。我们现在不知道奇迹能否出现,思考东航坠机事故的法律赔偿问题同时,也在祈祷有人能够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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