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初始于2019年底,一直持续到2020年2月10日,全国各地才陆续开始复产复工。
图1 新冠疫情的持续情况
如今两年过去了,直至今日,我们仍在探讨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的问题,是不是已经过时了?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们逐渐发现真正影响合同履行的往往是防控措施,另外作为不可抗力的一种,疫情所引发的情形、后果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极其复杂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本文仅以上海、北京地区法院举例)发布了大量的与新冠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及文件,旨在发挥示范指导作用,引导审判人员及时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更好地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图2 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相关文件
图3 上海、北京地区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相关文件
我们将案由选择为合同、准合同纠纷,将年份限定为最近5年,将疫情、不可抗力作为全文检索关键词,输入Alpha案例库进行检索后发现,最近5年的案件量在2020年陡然飙升,大量案件集中在2020年-2021年,可以说新冠疫情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图4 时间分析可视化
上述检索条件不变,我们以地域为要素进行区分,得出排名前5的省份分别是广东省、北京市、湖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图5 地域分析可视化
上述检索条件不变,我们以行业为要素进行区分,得出排名前5的行业分别是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图6 行业分析可视化
什么是不可抗力?我们通常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客观要件来衡量,常见的主要包括: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 、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是能够被认定为是受了新冠疫情的影响,受损失一方的减损诉求希望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仍然是千辛万苦、困难重重。
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般需经历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判断是否是不可抗力事件?
新冠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如果它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客观要件,那么它就是一个不可抗力事件。
图7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第二步、确定是一个不可抗力事件之后,需要审视它会不会产生“继续履行不公/困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这三种情形的后果。
图8 不可抗力的后果
第三步、进一步再去判断不可抗力事件跟这三种情形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以上都成立了,再根据不同的情况去判断不可抗力不同后果的不同处理规则。
图9 不可抗力的后果规则判断
针对不可抗力的后果,分为以下几种处理情形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形: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困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而“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属于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核心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所述,对该要件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应达到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标准。如果仅为某种程度的背离,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影响甚微,则不属于显失公平。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所涉交易领域、当时的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把握,综合进行判断。有学者认为,显失公平应按照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因价格超常涨落,德国判例上创造了“经济废墟”“生存毁灭”等概念,用以阐释客观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产生的明显不公平的、难以承受的后果。
二是显失公平的后果,必须由法律行为当事人承担,如果情势变更引起的显失公平后果由第三人承担,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三是判断是否显失公平应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为准。
四是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结果的发生须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应予明确的是,上述要件构成缺一不可,若虽具备不可预见性的要件,但客观情势发生的变化并未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产生明显不公平的法律后果的,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图10 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困难
案号:(2021)宁02民终1253号
裁判要旨: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履行障碍或履行不能属于不可抗力,百货商厦公司支付部分收益金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上诉人霍某、翟某要求继续全面履行案涉《委托经营合同》并由百货商厦公司支付违约金6285.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
另外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有什么区别也一直存在着争论,笔者认为《民法典》已张开双臂拥其入怀,正如王利明教授在最高人民法院三巡讲座中所述:“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我觉得没有必要严格区分,因为二者在实践中是很难区分的。原因区分并不重要,关键还是看结果对交易的影响。要规定当事人负有继续谈判的义务。规定继续谈判的义务有利于鼓励交易,能变更合同的要鼓励当事人变更”。
图11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
第二种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什么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实践中判断起来很困难,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何锁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做好预期判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导致获得法定解除权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公平原则的损失共担 。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后解除时应注意的问题仍然很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以及《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图12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后解除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案号:(2021)琼97民终1120号
裁判要旨:关于《产品订购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王某与芃虹公司签订《产品订购合同》的目的系购买成品孔雀,现因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全国范围内禁止养殖野生动物,基于政策性原因,芃虹公司养殖的孔雀全部掩埋,王某购买成品孔雀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王某基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案号:(2021)鲁0285民初5016号
裁判要旨:中合国泰公司订立合同的最初目的系在“嘉年华”活动中获得广告资源并达到宣传及推广相关项目,广告宣传期间明确为2020年1月25日(正月初一)至2020年2月15日(正月二十二)。但受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嘉年华”活动未举行,致使中合国泰公司最初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亦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现中合国泰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案号:(2021)冀1102民初1085号
裁判要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属于不可抗力。受疫情影响,原告于2021年1月上旬通知被告解除早教课程培训合同并与被告协商退费问题,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双方之间的早教课程培训合同已于2021年1月上旬解除,无需再另行判决解除。
第三种情形:不能履行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图13 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情形
案号:(2022)京02民终2629号
裁判要旨:析米公司撤店前多次与百盛公司就租金减免协商不一致,无法继续经营与疫情、经营困难有关,主观过错程度不大。据此,结合百盛公司损失、析米公司过错等因素,并考虑公平原则,酌情认定析米公司向百盛公司支付违约金26000元(单月租金)。
案号:(2021)陕0113民初26896号
裁判要旨:关于被告辩称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已于2020年3月2日向原告发出了《延期付款情况说明书》一节,该说明系被告单方发出,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就付款时间重新进行了约定,故原告不受该说明的约束。
案号:(2020)鲁0791民初4026号
裁判要旨:被告深圳洪涛公司虽辩称因疫情因素的影响,系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完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深圳洪涛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2020年1月27日完工,此时疫情并未大范围爆发,不会严重影响案涉工程的施工,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案号:(2022)湘0111民初2796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提筒建筑器材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等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出租建筑器材并获取租金的缔约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应核减三个月租金,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期限及情形,本院不予采纳。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不可抗力对诉讼以及执行时效的影响问题。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又是如何规定的?
图14 诉讼时效
图15 诉讼时效中止
二、如果新冠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那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图16 新冠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起止时间的确定
三、除斥期间是否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将《民法典》涉及到的有关除斥期间的所有法条简单归纳梳理。
图17 除斥期间相关法条
四、对法定期间的影响
图18 对法定期间的影响
案号:(2021)沪0116民初9109号之一
裁判要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号:(2021)新29执复4号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二年期间应为2018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但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2020年1月25日,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居民居家隔离。2020年3月7日,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为三级响应全面复工复产。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5日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2020年3月7日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2020年5月15日届满不足二年。故复议申请人所提超过立案二年时效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0)渝01民特164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将新冠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需要确定不可抗力起止时间的,应综合考虑国家总体防控形势政策、地方政府相关防控等级动态和措施要求、当地企业单位复工复产安排、管辖法院恢复诉讼服务时间安排等各种因素,根据具体案件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行使权利造成的实际影响进行认定。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后,申请人未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而直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视为其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申请顺延期限。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有一些设置的建议:
图19 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设置建议
综上,希望疫情早点过去,不再影响我们的生活。
简析疫情冲击之下的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的问题
作者:郑长虹来源:海坛特哥

新冠疫情初始于2019年底,一直持续到2020年2月10日,全国各地才陆续开始复产复工。 图1 新冠疫情的持续情况 如今两年过去了,直至今日,我们仍在探讨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的问题,是不是已经过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