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易程序

来源:菏泽仲裁

文章摘要
第九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会根据案情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九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会根据案情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二)争议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本会根据案情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本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七十九条 仲裁庭组成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审理。
(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或者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八十条 答辩及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证据及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八十一条 开庭通知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提前开庭。
(二)仲裁庭开庭审理的,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可以再次开庭。再次开庭时间和地点的通知,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限制。
第八十二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一)简易程序进行中,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其他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二)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变更导致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简易程序不变;双方一致要求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变更为普通程序。一方当事人申请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是否同意,由本会主任决定。
第八十三条 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在期满十日前书面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其他规定的适用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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