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由上述规定可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具有互助性质的专业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由上述条款可知,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为特别法人,与公司等企业法人一样,都是具有营利性质的市场主体。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笔者经过检索相关案例发现,因个案具体情况不同,司法实践作出的裁决也不尽相同。主要裁判观点如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注销时的成员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参考案例:(2022)鲁1525民初1053号案)
若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时进行了清算,但注销时的成员作为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则债权人可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21)皖1824民初554号案)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时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系合作社名义出资人,合作社注销后亦未接受任何财产,则法院可能会认定其不承担相关责任。(参考案例:(2021)湘3123执异1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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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作者:李秀雪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