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永普法┃利用商家漏洞“薅羊毛”,买卖合同不成立!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薅羊毛”是指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换取较多的物质实惠,已经成为许多商家宣传的噱头,但是若利用商家操作失误进行恶意“薅羊毛”,双方的买卖合同一定成立吗?

“薅羊毛”是指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换取较多的物质实惠,已经成为许多商家宣传的噱头,但是若利用商家操作失误进行恶意“薅羊毛”,双方的买卖合同一定成立吗?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并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8年6月,某粮油店在某购物平台上传了“大众帕萨特-桑塔纳宝来二手新轿汽省油个人私家朗逸POLO车全国提”的商品,商品类型为全新,价格为3000元(注:同款新车当时市场价格区间为18万元-25万元)。2021年12月,王某下单购买了前述车辆,并于当日付款3000元。付款后,王某多次向该粮油店进行催货未得到回复,但王某并未申请退款,直到两年半后诉至法院要求交付货物或支付赔偿。该粮油店收到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后,立即关闭了该店,并将3000元退还给王某。另查明,王某曾多次在网络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商品,并在多地法院起诉要求交付货物及主张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粮油店在网上发布汽车商品并未明确具体车型,包括排量、配置、颜色等均未确定,该粮油店网上发布的商品内容不符合要约条件,应视为要约邀请。原告王某提交订单并支付价款3000元行为应属要约而非承诺,且该粮油店未作回复,应视为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故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对王某要求支付货款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恶意“薅羊毛”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商家漏洞或错误进行不正当得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既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坚决予以遏制。本案中,原告在某粮油店售卖商品价格明显错误且经其多次催告仍未发货的情况下,最直接避免损失的方法就是申请退款。但原告未积极申请退款,而是在支付货款长达两年半之后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明显有违常理。基于双方买卖合同并未成立,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支付货款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在此也提醒网络商家在发布商品信息尤其是价格等关键信息时应严格审核,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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