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尺条·合同#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属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世界卫生组织(WHO)已正式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国各地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月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显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点,但是否能按照不可抗力予以处理,还要结合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提示: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中国贸促会于1月26日起对认证平台进行改造,新增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在线申请功能。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受疫情影响的相关外贸企业等可提起申请。
企业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需要准备或提供哪些材料?
申办不可抗力证明需要企业提供如下资料:企业所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否一定能主张解除合同?
不一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其中包含“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并不直接导致当事人在任何合同项下的免责,是否可以据此免责解除合同却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合同是否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之前签订生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及证明义务。
买卖合同中,如果确因此次疫情客观导致无法交付或无法按期交付,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
若已经在合同中将重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则双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同时,应视合同性质决定是否发生了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果,若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但是,若疫情对合同履行有影响,但是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按照双方协商结果进行。不论如何,首先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发生此种疫情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同时建议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建议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为出发点,充分协商及妥善处理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问题。如合同尚能延期继续履行,应当按照公平原则予以处理,优先促进合同继续履行,如无法继续履行方可解除合同,并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各方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属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世界卫生组织(WHO)已正式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国各地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月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显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点,但是否能按照不可抗力予以处理,还要结合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提示: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中国贸促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中国贸促会于1月26日起对认证平台进行改造,新增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在线申请功能。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受疫情影响的相关外贸企业等可提起申请。
企业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需要准备或提供哪些材料?
申办不可抗力证明需要企业提供如下资料:企业所在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是否一定能主张解除合同?
不一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其中包含“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并不直接导致当事人在任何合同项下的免责,是否可以据此免责解除合同却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合同是否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之前签订生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及证明义务。
买卖合同中,如果确因此次疫情客观导致无法交付或无法按期交付,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
若已经在合同中将重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则双方可以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同时,应视合同性质决定是否发生了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结果,若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但是,若疫情对合同履行有影响,但是未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按照双方协商结果进行。不论如何,首先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发生此种疫情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同时建议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建议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为出发点,充分协商及妥善处理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问题。如合同尚能延期继续履行,应当按照公平原则予以处理,优先促进合同继续履行,如无法继续履行方可解除合同,并依据公平原则确定各方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