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最新民诉解释给公司带来的变化(二)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继上周通过简单实例解读新民诉解释为公司带来的变化后,本周公司组继续关注面临新版民诉解释,公司在诉讼中的角色变化。 公司做生意签合同,合同履行产生争议了,除了被告住所地哪里的法院还有管辖权?

继上周通过简单实例解读新民诉解释为公司带来的变化后,本周公司组继续关注面临新版民诉解释,公司在诉讼中的角色变化。
公司做生意签合同,合同履行产生争议了,除了被告住所地哪里的法院还有管辖权?

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新《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方法做出调整,将《合同法》中对合同履行地的部分确定方法运用到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中。诉讼中确定管辖权的合同履行地与合同法对履行地的认定标准趋同,是法律结构统一的象征,也更利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避免法律适用中的混乱。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等是否都有诉讼主体资格?

新《解释》对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作出新的规定,将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纳入民诉法第48条“其他组织”的范畴,同时金融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扩大到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换人了,谁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及时在工商作变更登记并不罕见,在此阶段公司被诉,谁才是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的适格主体?
根据新《解释》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登记的为准;若是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新的法定代表人均有资格参加诉讼。
新《解释》出台,清算组织还能作为当事人吗?

92年《民诉意见》规定法人未经清算被撤销,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新《解释》将公司解散后的诉讼参加人确认分为清算与无清算两种情况,依法清算的,仍以法人为当事人,未清算即被注销,以法人的股东、发起人、出资人为当事人。
因此,根据新《解释》,在以后的公司诉讼中,清算组织将不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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