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案例支持退休人员的人身侵权误工费待遇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规定,侵犯人体健康的,依法应赔偿误工费等损失,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退休人员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当然也没有明确将退休人员排除在外。那么,退休人员因人身侵权受害,能否主张误工费呢?
以往比较多的案例,倾向于不支持退休老人主张误工费,即便有证据证明有收入的也有极个别案例不支持。但是,大多数判决对于有证据证明退休人员有工资收入的,仍然支持误工费。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退休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规定,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并没有排除其仍可享受劳务收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人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
日常生活中,常见退休而未休,依然参加劳动并且获得收入的情形,也有较多退休返聘的案例。我省出台政策可为退休老人购买工伤保险,也是认可退休人员可依法劳动,受法律保护。国家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倾向于认定为工伤,也认可退休人员可有劳动收入。
基于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退休人员劳动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退休老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仍有稳定收入的,因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事故导致误工的,仍可主张误工费。
202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其中《李某某诉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也再次明确退休老人可享有误工费待遇。最高院发布该案例,也进一步印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退休老人与正常工作年龄的人员一样,依法可主张误工费损失。
附:案例
李某某诉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高某某驾驶车辆与魏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魏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鼻骨骨折、左侧锁骨闭合性骨折、左侧第一肋骨骨折、右手拇指骨折等,住院31天,并多次接受治疗。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李某某起诉要求高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2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万余元;二、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万余元等。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某某误工费的赔偿问题。李某某于事故发生前在水泥厂工作,月收入3000元,虽然李某某已逾60周岁,但仍具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且其能证明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态,故李某某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依法获得赔偿;一审法院结合李某某的伤情、治疗情况及医嘱情况等依法酌定的误工费金额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有观点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问题,因此对该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本案裁判明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收入减少应依法获得赔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本案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和参考价值。对于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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