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员工管理与相关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指导手册(三)

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企业合同履行篇 企业合同履行问题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当事人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视情况而定。

企业合同履行篇
企业合同履行问题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当事人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视情况而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无权请求解除合同。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但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为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应该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
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订立防疫物资买卖合同,出卖人高价转卖他人致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如何追究出卖人的责任?
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防疫物资买卖合同后,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以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买受人请求将出卖人所得利润作为损失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因政府依法调用或者临时征用防疫物资,致使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合同履行问题
4、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否得到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酌情予以支持。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5、与培训机构订立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线下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能否得到支持?如支持受培训方解除合同的请求,预交的培训费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视情况而定。如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培训机构可以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如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6、合同不能履行可否因为疫情免责?
视情况而定。本次疫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是否可以免责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困扰程度等因素进行严格确认,不可一概而论。
如果本次疫情只是影响到其中一种或几种合同履行方式,但不至于合同完全无法履行(如长期合作的物流公司停止营业,但可以委托其他尚在营业的物流公司送货;又如因疫情无法采购产品的某一原材料,但可以采购可替换的其他原材料),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此外,因疫情发生采取隔离措施或停工停产前,合同当事人便已经迟延履行的,亦不能免除责任。
三、企业合同履行问题
7、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
不影响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合同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8、如何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以及己方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建议采用纸质、邮件和传真的形式,向合同相对方说明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如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导致无法开工等),同时保留邮单、对方的回复文件等证据。重大合同、涉外合同可以对上述事项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包括相关网络上权威部门等公告、通知,己方向对方做出遇到不可抗力进行通知的信件、电子邮件、微信号、QQ号等相关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以及相关文件真实性证明公证。
9、企业发现合同相对方可能因为疫情无法供货/提供服务,并且导致己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了,应当如何处置?
首先采用书面或邮件的形式向合同相对方了解其是否能如约履行合同;如果发现合同相对方的正常生产确实受到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并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解除合同的同时与合同相对方就合同已经履行部分的收货交付、付款对账等问题达成备忘录,便于后期工作开展。
企业合同履行问题
10、企业已经按约定向合同相对方供应了货物/提供了服务,对方以疫情影响为由拖欠付款,应当如何处置?
在此情况下,己方已经履行了供货/提供服务的义务,对方应履行付款义务。疫情对于企业单纯的支付行为影响有限,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企业可充分考虑疫情下各方的困境,发函通知对方付款或要求提供解决方案。如对方确因银行系统原因导致无法按期付款,需提供相关证明。
11、如果因为合同相对方迟延交货/提供服务导致己方对第三方的违约,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方法减少损失?
建议主动与该第三方联系,并基于疫情的背景互谅互让,协商延长履行期限等办法。同时可以考虑从其他方购买相关货物或服务以满足与第三方的合同。最后,可以基于情势变更原则,与第三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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