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清生前赠与的正确姿势

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赠与,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起遗赠,赠与行为是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我们也形象地将其称之为生前赠与。

赠与,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起遗赠,赠与行为是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我们也形象地将其称之为生前赠与。
01 生前赠与的优势
在家庭财富由上一代向下一代传递的过程当中,继承是典型的财富在其缔造者去世之后的一种“身后传递”,而与之相反,生前赠与则是财富缔造者在生前就实施的一种财富传承的方式。
相比继承而言,生前赠与具有自身明显的优势,主要包括:
1. 权属变动路径清晰,结果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的转移经登记后发生效力,动产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209条、第224条)。对于赠与合同而言,即便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其也应在财产发生转移之前行使,而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民法典》第658条、第660条)【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28条规定:即便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条款亦可确保赠与行为结果的确定性,但《民通意见》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若法律事实发生在该日期之前的,才可适用《民通意见》第128条。】。
如此看来,生前赠与有着明显的优势:权属变动路径清晰,结果易于把握。
相比起财产的身后变动,比如继承,这方面的优势尤为明显。在财产继承的情况下,即便是当事人立有遗嘱,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使得当事人的财产归属愿望未能达成或者遭遇诸多周折。相信大家一定还对我国著名的书画艺术家,齐白石先生的弟子许麟庐老先生的遗产继承记忆犹新吧,许老先生生前立下遗嘱,百年之后将自己名下所有的财产留给自己的老伴儿王龄文女士。然而,就是因为这一纸遗嘱,老先生的子女们以及王龄文女士之间展开了一场长达数年的遗产诉讼大战,虽然案件最终尘埃落定,老先生的遗愿得以保全,王龄文女士全面胜诉,但案件历时 5 年,王龄文女士也从94 岁一直打到99岁高龄!(名人遗产继承:“豪门恩怨”何时了)其中冷暖,令人唏嘘。
2.有税收筹划的作用
在家庭财富的传承过程中,税务的成本是每个家庭都要充分考虑的。日常生活中,或许不少朋友也接触或者听说过房产税和遗产税,实际上,从发达国家的税收经验上来看,遗产税的征收往往是和赠与税如影相随的。因此,在未来遗产税、赠与税的开征和税负负担尚不明朗的情况下,结合家庭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财产采取生前赠与的方式转移给下一代,也不失为一种值得提倡的方式。
02 生前赠与的风险
1.赠与人丧失对财产的控制权
如前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赠与财产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了对财产的控制权,亦不得再行使撤销权。理论上,除非受赠人是未成年人,否则其对财产的收益、处分等已经拥有了百分之百的话事权,赠与人不得再行干预。
2.子女婚姻变故导致财富外流
如果父母在实施财产赠与的时候子女尚未结婚,那么受赠的财产可以定为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需要加以注意的是要防止这部分财产在子女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从而导致子女的婚姻发生变故引发财富外流。
我们就曾经处理过这样的一个案子,周先生夫妇在儿子上大学的时候,就出资给他在市中心买了一套小公寓,儿子小周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很快结了婚,之后不久家庭的第三代也出生了,原本的小公寓变得拥挤起来。小周夫妇两个商量着换一套大房子,考虑着不想后期承担太高的月供,便把婚前的小公寓卖了,支付了六成的首付款,这样大房子的月供不超过一万元,小周夫妇俩供款的压力也小了很多。
谁料想平静的生活没有持续多久,小周夫妇两人就因为小女儿的日常照顾和教育问题频繁发生矛盾,不单单是小夫妻两人,就连周先生夫妇也被牵涉进来,为此没少和媳妇闹矛盾,两家人的关系势同水火。
周先生在咨询律师的时候反复提到:儿子和媳妇在讨论卖掉婚前购买的小公寓换大房子的时候,自己为什么没拦着?现在大房子写了小周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如果两人真的离婚,自己或者儿子的权益是不是一点保障也没有了?律师向周先生解释道:如果我方能够证实卖掉小公寓的钱全部用于支付大房子的首付款的话,法院在对大房子进行分割的时候,还是会适当地予以考虑的。
话虽这样说,但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财产发生混同所带来的损失还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可以的话,我们还是会建议周先生提早筹划,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如果父母在实施财产赠与的时候子女已经结婚的,则需要特别留意了。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内接受赠与的,在对赠与财产归属的认定上,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只有在各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会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对已婚子女的赠与,一定要提前完善相应的手续。
3.子女挥霍的风险
前面我们讲到,赠与行为一旦完成,赠与人便丧失了对财产的控制权。这时,如果子女不思进取、反而挥霍财产的话,财产的贬损和耗尽是迟早的事。
1989 年出生的张小安(化名)出生在杭州,从小到大都是全家人的心肝宝贝,张小安的父亲从事房地产职业,为了支持儿子创业,张小安的父亲和叔叔给他出资近 8000万元,爱子心切的张父还干脆把自己的四处房产都过户到了张小安的名下。
然而事情的发展表明,父辈们的殷殷期盼和大手笔的赠与行为不但没有帮助张小安取得事业上的发展,反而给了他挥霍无度、荒唐奢靡的生活准备了充分的“弹药”:他不但沉迷于网络、疯狂打赏女主播,花巨资给网红买房,频繁往返澳门大肆赌博,所有的这些亏空即使耗尽了父辈们赠与的财产也无法弥补,张小安开始以经营二手车的名义,骗取合伙人的钱财,至案发时,共骗得被害人王某出资款人民币 1.7亿余元(【拍案惊奇】教科书式“败家”:富二代两年败光8000万,诈骗1.7亿)。
现在的张小安已经身陷图圈,不管最终法庭的判决如何,从一掷千金的“富二代”,到不名一文的阶下囚,其中的剧情发展,的确令人深思。
03 生前赠与的正确姿势
至此,相信大家都了解了生前赠与的优势与风险都有所了解,那么要怎样操作才能通过生前赠与实现财富如愿传承的目的呢?
1.保留部分所有权
如果上一代人一次性地将财产的所有权毫无保留地赠与给下一代,则意味着完全丧失了对财产的控制权。届时,即便对于子女的行为再不认可,亦无法进行有效的干预。
如同上文张小安的案例一样,看着儿子在挥霍无度的路上越走越远,父辈们当然是极不认同的,也希望能够劝说他及时刹车、挽回损失,然而,这时的他,对于善意的规劝已经完全听不进去,甚至不惜与家人反目。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我们可以考虑在赠与财产的同时,保留适当份额的所有权,特别是针对那些价值较大的财产,如不动产等。这样操作,既可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也可以对财产保留适当的控制权,不至于出现子女挥霍财产或者做出高风险的财产处置决策的时候,上一代人完全无从置喙、没有办法踩刹车的情况。
2.完善赠与协议,避免财富外流
刚刚我们提到过,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的,原则上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在赠与时明确表明财产是赠与给夫或妻一方的。
因此,完善赠与协议、明确赠与的对象是进行生前赠与的最基本要求。条件具备的,可以同时要求夫妻另一方也在赠与协议上签名,对赠与的行为进行确认;条件不具备的,即使是受赠的夫妻一方在协议上签名,也是合法有效的。
附:生前赠与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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