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当然违法?

来源:极客法律

文章摘要
【本期案情】 李某于2011年8月22日入职某食品销售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双方分别于2011年8月22日、2012年5月29日及2013年5月20日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期案情】
李某于2011年8月22日入职某食品销售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双方分别于2011年8月22日、2012年5月29日及2013年5月20日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后李某于2014年7月10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某食品销售公司与其签订的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某食品销售公司2013年5月20日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合法,但无法证明该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违法事由,且双方亦对该合同实际履行,故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为真实意思表示,李某主张双方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对李某判令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对连续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口径,代表了北京地区在2015年以来对该问题的主流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一直以来,尤其是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交有力的证据,比如经劳动者亲笔签字的书面申请等,举证证明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提出的话,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支付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二倍工资差额,很可能会得到支持。
而根据新的司法实践,相关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来承担。即劳动者需举证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或置之不理,或者在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存在胁迫、欺诈、趁人之危的情况,否则双方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虽然长期以来,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天然的不对等,从立法本意到司法实践,都对劳动者给予了倾斜性保护。但同时,劳动合同在订立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因此该种司法口径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有助于稳定既有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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