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可由行政管理部门判断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文章摘要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 判决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著作权行政处罚纠纷案
判决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腾讯公司从权利人获取《北京爱情故事》《中国好歌曲(第一季)》等24部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腾讯公司又通过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分销及版权等值置换的方式授权第三方播放《北京爱情故事》等13部涉案作品。
2013年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向快播公司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快播公司立即删除侵权作品及开展自查自纠,并对其经营模式进行整改,该整改通知书附件列明要求快播公司立即删除的侵权作品。2014年2月6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2014年度第一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其中包括涉案作品《中国达人秀》《中国好歌曲》。
腾讯公司提交的(2014)深证字第21647、25875号显示,腾讯公司于2014年1月2日、1月26日、2月27日三次致函快播公司,将侵权告知函及附件通过邮政快递寄给快播公司,申明权利并要求快播公司停止侵权。另外,腾讯公司提交了(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10号、(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以此证明快播公司曾因同类行为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侵权并被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本案在经历行政复议、一审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对快播公司的2.6亿元罚款合理有效。
案件来源:(2016)粤行终492号
判决要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所列举的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由于法律上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公共利益具有的政策属性,因此,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个案之中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情节作出判断。

  2. 依据现有证据,其非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市场监管局也无法查明快播公司的实际经营数额,但在深圳经济特区,不能就此认为无非法经营额,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确定相关金额。

  3. 法院认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对罚款数额的确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罚款数额是否适当,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时,应秉持合理性原则,对于处罚数额明显计算错误的,予以纠正。
    判决观察
    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主体问题(略)
    二、关于市场监管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快播公司侵犯腾讯公司24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一)对于该项问题,首先需要查明两项事实,一是腾讯公司是否拥有涉案24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在www.yunfan.com网站伪造正版链接播放涉案侵权影视作品是否系快播公司所为。
    对于腾讯公司是否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查,腾讯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经核对原件,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快播公司虽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并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原审法院依法认定腾讯公司享有涉案24部作品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快播公司是否进行了伪造正版链接播放涉案侵权影视作品行为。原审法院认为,
    第一,公证书表明系从快播播放器进入云帆搜索,表明云帆搜索已经嵌入快播播放器;
    第二,快播公司在其官网介绍其产品信息时,明确包括“云帆搜索”,且其申请注册了“云帆搜索”商标,另其员工黄勇(系快播公司的品牌公关总监)及广东新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霞在调查笔录中均承认域名为www.yunfan.com网站为快播公司控制及运营;
    第三,根据(2014)深盐证字第1875号公证书,以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出具的《情况说明》,云帆搜索伪造正版链接播放侵权影视作品。故原审法院确认www.yunfan.com网站伪造正版链接播放涉案侵权影视作品系快播公司所为。
    (二)快播公司认为其行为属于技术中立性质,应当适用“避风港”规则,因而不属于侵权行为。
    经查,快播公司明知和应知其实际控制运营的www.yunfan.com网站搜索链接的作品侵权,理由如下:
    1.快播公司将涉案侵权作品链接分别伪装成“乐视”“优酷”“电影网”正版链接,表明快播公司对链接侵权作品情形系明知的。
    2.腾讯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24部作品,部分已被列入国家版权局重点警示名单,快播公司应对相关作品的传播负有更高注意义务。
    再者,国家版权局责令快播公司立即删除部分涉案侵权影视作品链接,腾讯公司多次通知快播公司侵权的情况,至2014年3月18日市场监管局公证取证时快播公司仍未删除或断开侵权作品的链接,表明快播公司侵权故意明显。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快播公司明知其所链接的作品侵权而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甚至伪造正版链接,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在接到腾讯公司多次通知侵权后,仍未删除或断开侵权链接。因此,快播公司认为其系“技术中立”,适用“避风港”规则而免责的意见,与事实不符,市场监管局认定快播公司侵犯腾讯公司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市场监管局认定非法经营额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市场监管局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是否适当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以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前提,也以公共利益作为行政处罚评价的依归,通过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本案中,快播公司未经腾讯公司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腾讯公司拥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北京爱情故事》等24部侵权作品,并在腾讯公司数次通知快播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情况下,继续传播侵权作品。快播公司的该行为不仅侵犯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其行为违背了信息网络传播中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属于不正当竞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市场监管局适用法律正确。
    其次,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快播公司通过搜索、链接,向终端客户传播涉案作品,依据现有证据,其非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市场监管局也无法查明快播公司的实际经营数额,但在深圳经济特区,不能就此认为本案无非法经营额。本案中,在无标价,也未能查明快播公司实际经营数额的情况下,市场监管局以被侵权影视作品的市场中间价确定非法经营额,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
    第三,本案中,快播公司侵犯腾讯公司《AA制生活》《北京爱情故事》等24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被侵权对象为影视作品,以及涉案侵犯客体的特定性,即为影视作品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而,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市场价格可以通过其销售价格或授权价格表现出来。市场监管局以腾讯公司分销或等值置换被侵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平均价格作为市场中间价,并无不妥。
    第四,原审法院经查,市场监管局提交的相关文件,经过庭审质证,且与原件核对,真实有效,并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的依据。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市场平等主体之间对交易对象、范围、方式、价格等内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所约定的价格,能够反映涉案作品网络传播权的市场价格。
    本案中,根据腾讯公司取得涉案作品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证明文件等,涉案作品权利人授权腾讯公司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公司支付了采购金额,该金额系作品权利人在影视作品交易市场中的授权价。腾讯公司取得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后,通过分销或作品等价置换方式,授予他人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此也产生授权价格。
    所以,本案中,涉案作品有两个阶段的授权价格,第一阶段是作品权利人授权腾讯公司的价格,第二阶段是腾讯公司授权他人的价格。因两阶段授予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不同,价格也有差异,第一阶段是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阶段则是非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结合快播公司侵权性质,市场监管局以第二阶段授权价即腾讯公司授权他人的价格确定市场中间价,较为合理。
    第五,快播公司经营规模较大,侵权时间持续长,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违法情节严重;且在国家版权局针对其侵犯乐视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整改,及在腾讯公司多次侵权警告的情况下,仍然不停止侵犯腾讯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观恶意明显。
    因此,市场监管局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酌定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系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并无不当。
    四,关于被诉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问题(略)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必须追加广东省版权局为共同被告的问题。(略)
    关于市场监管局是否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问题。(略)
    关于市场监管局认定快播公司侵犯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损害公共利益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问题。
    1.市场监管局认定快播公司侵害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依据充分。市场监管局认为快播公司明知或者应知第三方网站侵犯腾讯公司涉案24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下,仍通过其经营的快播播放器及其内设的搜索网站进行设链,故构成侵权。根据证据可确认以下事实:
    (1)快播公司将与其链接的未经备案的小网站伪装成业内知名的大网站,帮助传播侵犯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
    (2)“云帆搜索”由快播公司实际经营。
    (3)腾讯公司在向市场监管局举报之前已明确通知快播公司删除《北京爱情故事》等涉案影视作品。
    (4)快播公司对于腾讯公司的删除链接请求采取消极处理态度。
    (5)快播公司对设链作品进行了归类、整理、编辑、排序、推荐。
    (6)快播公司播放的部分作品为热门作品并被国家版权局纳入重点监控对象。
    (7)快播公司已因侵害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国家版权局责令整改。
    快播公司在明知或者应知该类网站不具备授权可能性的情况下,主动采集其网站数据设置链接,并对内容进行分类、整理、编辑、排序和推荐,还将该类小网站伪装成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网站,为该类小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并且,在国家版权局责令整改、腾讯公司多次送达停止侵权告知函之后,快播公司仍未及时删除涉案24部作品的侵权链接。故市场监管局认定快播公司构成侵权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
    2.市场监管局认定快播公司侵害了公共利益的依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于法律上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公共利益具有的政策属性,因此,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是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个案之中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情节作出判断。
    本案中,快播公司经腾讯公司多次举报或者投诉,仍不改正。而且,国家版权局也责令其在2014年2月15日前完成整改。快播公司帮助侵权网站传播作品的行为,并非仅侵害了腾讯公司的民事权利,还损害了整个网络视频版权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市场监管局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市场监管局认定的处罚金额是否合法、适当的问题。
    法院认为:
    1.市场监管局不构成重复处罚。(略)

  4. 对于何为非法经营额,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且侵权产品有市场价值的,其经营者就具有非法经营额。本案快播公司帮助小网站侵害涉案24部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该24部作品客观上均具有相应的市场价值,故其显然具有非法经营额。
    对快播公司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首先,非法经营额与非法获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快播公司没有因本案侵权行为获得非法利益,亦不能否认其具有非法经营额。
    其次,互联网企业具有特殊的盈利模式。快播公司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涉案24部侵权影视作品,增加其网站的用户流量和关注度,在此基础上吸引客户使用其游戏软件以及与其他网站进行流量分成以获取利益,故快播公司没有向小网站收取服务费也未直接插播广告,并不代表其没有非法获利。
    因快播公司侵害了腾讯公司多达24部影视作品,部分影视作品还正处于热播期,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法院认为快播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5. 市场监管局关于本案快播公司非法经营额与处罚金额的认定并无明显不当。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无法直接查明快播公司非法获利情况和实际经营数额的情况下,以涉案13部影视作品的市场中间价为依据计算出非法经营额。
    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快播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违法行为后果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上述规定,对快播公司处以非法经营额的3倍罚款,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无明显不当。
    4.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金额未超越其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略)
    关于本案的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略)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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