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让与担保: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平价或低于账面价值”的合理税收事由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民商事经济活动是多样的,往往需要多步或复杂的交易安排实现,不同于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以单个资产、交易活动;以融资担保为例,除了设立抵押权、质权外,近些年出现了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

民商事经济活动是多样的,往往需要多步或复杂的交易安排实现,不同于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以单个资产、交易活动;以融资担保为例,除了设立抵押权、质权外,近些年出现了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在债务偿还之后返回资产的现象,即法律评价为资产让与担保。
一、资产让与担保的“资产转让”:法律评价仍为财产担保、并非资产转让
(一)法律评价为财产担保
《九民纪要》第七十一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八条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认可债权人享有对资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即认为是抵押权性质,并非资产转让的性质。
(二)担保功能定位:决定了资产转让价格是“虚假的意思表示”
资产让与担保的经济安排,在法律上经历了不予认可效力[1]、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优先权[2]等阶段。鉴于资产转让目的是担保债务无法偿还的替代措施,关联当事人并无“资产转让的真实意思”,资产转让的外观与真实意思并不一致,法律上一般认为是“通伪的意思表示”或“虚假的意思表示”。
二、让与担保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格:以通伪的意思表示价格征税是适当的
(一)法律上的让与担保资产,会计上仍属于原权利主体、并不属于债权人
法律上,企业拥有的某项资源的所有权并不一定确认为资产,可能是仅仅登记其名下,确认为资产同时应满足“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即(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3]。在让与担保的法律安排中,与资产相关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经济利益并不属于债权人,仍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
(二)法律上的让与担保资产:名义产权人并非所有权者,而是对资产拍卖、变卖处置价款的担保优先受偿
当债务无法偿还的,法律上的安排是确认债权人享有财产担保权,对担保资产的对外处置所得优先受偿,与担保资产的法律规制是相同的,而对担保资产的登记行为,至少当下不按照转让征税是共识。
(三)从让与担保资产对外处置的角度:税收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
当资产最终对外处置(拍卖、变卖)的,资产以市场价格成交,纳税人以市场价格纳税申报,与视同或认为按照市场价格纳税并无区别。
三、经济活动是多样性的,物权转让的原因行为并非均是“应税交易”或“公平的应税交易”
不是所有的经济活动均是课税对象。资产转让的原因也是多样的,具体到计税依据即资产转让价格,其形成的原因并非都是市场交易行为,对于诸如家庭财产分配、委托代持、限制性产权、资产担保等情形,应当遵照符合商业合理性的交易安排(含交易价格)。
结语
反避税的确是税收重要制度,其功能定位是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若是对纳税人所有经济安排几乎都持有怀疑态度,与反避税制度的功能定位存在明显偏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 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 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 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 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 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 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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