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不能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来源:泰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2021)最高法民申2323号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不能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违约金是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与民间借贷利率的性质和约定目的并不相同。

(2021)最高法民申2323号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不能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违约金是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与民间借贷利率的性质和约定目的并不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天邑公司主张,双方关于违约金和利息条款的约定真实、合法、有效,只要普瑞公司赔偿款项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都应该得到支持,二审法院调减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不当。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合作过程中先后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协议》《垫支垫付合同》分别约定违约金为4000万元、3500万元、186万元,虽然指向的具体违约事项有所不同,但均为同一合作开发项目的违约金,且在2019年1月4日最后签订《合作开发补充协议》中将上述三份协议的相关内容均作了再次约定,并再次约定违约金为4000万元。鉴于以上情形及四份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能简单地以7686万元(4000万元+3500万元+186万元)作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案涉项目毛利润为29%,投资周期约为十年,天邑公司已投入资金为84379038.99元,而从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至本案提起诉讼约为六年。因此,原审将违约金调减至2000万元已经综合考虑了本案合同的性质、履行情况、预期利益以及普瑞公司根本违约等因素,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不能作为判断本案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违约金是本案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与民间借贷利率的性质和约定目的并不相同。故二审法院将约定的违约7686万元调减为2000万元并无不当。
评析
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成都天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邑公司)与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公司)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展开合作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签订了一系列协议,包括《合作开发协议书》《协议》《垫支垫付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关于合作开发巴中南坝土地的补充协议》等 。
在这些协议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其中,《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违约金为 4000 万元,2018 年 8 月 3 日签订的《协议》约定违约金为 3500 万元,《垫支垫付合同》约定违约金为 186 万元 。这些协议虽然针对不同的合同义务约定了违约金,但均围绕同一合作开发项目 。此外,2014 年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天邑公司的投资款项按照月利率 0.95%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2018 年 7 月 19 日的《关于合作开发巴中南坝土地的补充协议》则约定按照月利率 0.8%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普瑞公司出现了违约行为,天邑公司认为普瑞公司的违约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 。天邑公司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普瑞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合计 7686 万元,同时还应按照约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天邑公司认为,普瑞公司应赔偿的损失范围除实际损失外,还应考虑可能获得的投资利益,依据《会议纪要》,若合同顺利履行,天邑公司在项目上的毛利率为 29.7% 。
普瑞公司则提出异议,称案涉双方已针对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多次磋商并更改合同内容,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天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 。并且,普瑞公司认为违约金和利息功能相同,叠加适用会加重其法律责任 。
法院对违约金与民间借贷利率关系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约金与民间借贷利率的关系进行了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 法院明确指出,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 。
在本案中,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不能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这是因为违约金是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与民间借贷利率的性质和约定目的并不相同 。民间借贷利率主要是出借人让渡资金使用权所获取的收益,其目的在于明确资金的回报;而违约金则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对违约方进行制裁并补偿守约方的损失 。投资合作与借款有着本质区别,投资合作是将资金置于市场配置中,以投资项目实现的投资利益作为收益,合作双方需要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而借款的目的不仅要收回本金,还要获取合法利息收益 。因此,投资合作人不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并主张违约金和投资款资金占用利息 。
案例中违约金判定考量因素分析
在判定违约金时,法院综合考量了多方面因素 。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双方签订一系列协议后,天邑公司已按照约定投入资金 84379038.99 元,但普瑞公司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合作项目未能顺利推进 ,合同目的未能完全实现 。这一因素表明普瑞公司的违约对合同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判定违约金时需要予以重点考虑 。
当事人过错程度方面,普瑞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这在违约金判定中是一个关键因素 。根本违约意味着普瑞公司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相应较重的违约责任 。相比之下,如果只是轻微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可能会相对较轻 。
预期利益也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 。案涉项目毛利润为 29%,投资周期约为十年,从天邑公司与普瑞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至本案提起诉讼约为六年 。这表明天邑公司原本预期在项目中获得一定的投资利益,但由于普瑞公司的违约,其预期利益受损 。法院在判定违约金时,充分考虑了天邑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以确保违约金能够合理补偿其损失 。
基于以上因素的综合考量,原审法院将违约金调减至2000 万元 。这一判定结果既考虑了天邑公司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也兼顾了普瑞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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