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漂绿”的风险(国内篇)

来源:炜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漂绿”的由来与内涵 漂绿(Greenwash)一词缘起于“洗白”(whitewash),指企业通过环保修辞或广告提高销量或者提升公司形象,但是实际上并未兑现这些环保声明1。

一、“漂绿”的由来与内涵
漂绿(Greenwash)一词缘起于“洗白”(whitewash),指企业通过环保修辞或广告提高销量或者提升公司形象,但是实际上并未兑现这些环保声明1。漂绿最早被提出源于1986年美国环保主义者Jay Westerveld写得一篇文章。文章中写道Jay Westerveld发现他入住的酒店会在房间里用卡片提醒住客尽量重复使用毛巾,酒店称这可以减少使用洗涤剂和能源进而“拯救我们的星球”。后来他发现酒店对一些垃圾的处理却很少关注,这显然是因为提醒住客重复使用毛巾能减少酒店洗涤毛巾的成本,增加酒店利润;而采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处理垃圾的成本太高的原因。他把这种虚伪的行为命名为“漂绿”2。
2010年,漂绿正式被牛津英语词典收录,其含义为“公司或组织的行为试图使得人们认为它关注环境,但是它的真实商业活动实际上破坏了环境。”3 TerraChoice公司(2009)总结了被称为漂绿七宗罪4的七种表现形式,即:
(1)The Sin of the Hidden Trade-Off(A claim suggesting that a product is green based on a narrow set of attributes without attention to other important environmental issues.)(环保声明暗示了一个产品基于狭隘的属性是绿色的,却未关注到其他重要的环境问题);
(2)The Sin of No Proof(An environmental claim not substantiated by easily accessible supporting information or by a reliable third-party certification)(环保声明没有容易获得的支持信息证实或者可靠的第三方认证);
(3)The Sin of Vagueness(A claim that is so poorly defined or broad that its real meaning is likely to be misunderstood by the consumer)(环保声明没有很好定义或者太宽泛因而其含义容易被消费者误解);
(4)The Sin of Worshipping False Label(A product that, through either words or images, gives the impression of third-party endorsement where no such endorsement exists)(产品的语言或者形象给消费者第三方认证的印象,但是事实上不存在该种认证);
(5)The Sin of Irrelevance(An environmental claim that may be truthful but is unimportant or unhelpful for consumers seeking environmentally preferable products)(环保声明可能是真实的,但是该环保声明对环境保护没有意义);
(6)The Sin of Lesser of Two Evils(A claim that may be true within the product category but that risks distracting the consumer from the greater environmental impacts of the category as a whole)(环保声明在一个产品领域内可能是真实的,但是却分散消费者对该产品在其他领域更大环境影响的注意力);
(7)The Sin of Fibbing(Environmental claims that are simply false)(非常明显错误的环保声明)。
2009年南方周末首次将漂绿引入中国公众媒体的视野,确定了企业的漂绿类型,主要有:公然欺骗、故意隐瞒、双重标准、空头支票、前紧后松、政策干扰、本末倒置、声东击西、模糊视线、适得其反。可以看出无论怎样确定类型,漂绿的实质是带有欺骗性。
二、企业“漂绿”的风险
虽然漂绿可能会带来短期的财务利益,例如增加销售额和市场份额,但是漂绿一旦被揭露,可能会导致两大风险:一是法律上的风险,包括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二是财务风险,“漂绿”行为会引发形象和声誉下降,资本市场也会对企业进行负面评价,最终损害公司的财务业绩。
1. 漂绿导致的法律风险
(1)行政处罚风险——XX印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020年8月31日,某市市场监管局因XX印务有限公司在出版物上标注有“中国环境标志”图案和“绿色印刷产品”的标志并将产品销售到该市,却实际上并未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而作出平湛市监处字[2020]01-28号行政处罚决定。
尽管案涉图书印制数量较少,价值大概1365元,但还是因虚假宣“绿”被罚款20万元。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对应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5
这是典型的漂绿行为,用虚假的绿色标志有意欺骗消费者。此种行为一旦被查处,将被处以最低20万,最高200万元的行政罚款,甚或吊销营业执照。
除了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其他法律也对虚假宣传的漂绿行为进行了规制并规定了相应行政责任。如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6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赔偿责任风险——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 第四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014年至2017年期间,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陆续收到某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涉及罚款金额共计285万余元,其中2017年的行政处罚金额达192万元。该公司并未将上述处罚向投资者予以披露。投资者认为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而对该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未披露的环保处罚情况属于重大事件,该公司未对此进行披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根据该公司年报中的披露,该公司应向投资者承担总计3211.08万元的投资损失,向法院承担50.22万元的诉讼费。8理由是:
(1)《证券法》(2019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故重大行政处罚属于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2003年发布实施,2022年废止)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的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山西证监局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证券法》(2014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9,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10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此,该公司未披露环保处罚行为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
山西XX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此次隐瞒环保不合规行为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上市公司未予披露因环保不合格而遭受的处罚,会被认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进而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类似的案子还有江苏某上市公司因披露的环保事项与事实不符被投资者起诉,最终可能被判赔偿投资者损失总计高达10549.09万。11当然漂绿所致民事责任不限于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对投资者的损失赔偿。在基金投资领域,公司因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的披露义务亦可能导致对投资者赔偿损失12。此外,公司违反《广告法》第五十六条13、《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14等亦可能导致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中与“漂绿”相关的罪名
国内因“漂绿”引致的刑事责任比较少,但是随着“ESG”合规信息成为强制披露选项,如果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或隐瞒该披露而未披露的行为,可能不仅会被认定为“漂绿”行为,而且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欺诈发行证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漂绿导致的经济风险——漂绿究竟会让公司升值还是贬值
2022年3月15日,央视曝光某品牌老坛酸菜牛肉面供应商湖南XX有限公司从外收购“土坑酸菜”、工人直接踩在酸菜上,不对其酸菜卫生指标进行监测且防腐剂严重超标。消息曝光后,迅速在网上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该品牌立即发布声明,停止湖南XX有限公司的供应商资格,对供应商管理失误致歉,很快在各大平台与商超全面下架其主推的老坛酸菜牛肉面。
然而,该品牌的酸菜门事件的发生背景是其曾在2021年底还在宣传其品牌时强调“食安是企业的生命线”,宣传在2021年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获香港上市公司商会2021年“环境、社会及管治卓越奖”、2020年入选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报告案例,曾宣传连续十次斩获“食安管理十强企业” 的称号,并曾在2021年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声称其建立了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体系……在供应商聘用方面,通过开展供应商现场审核,对其厂区环境……生产及品质管理情况进行考察和评价,为评估供应商食安管理水平,实地考察阶段进行抽样检查,同步使用第三方检测机构外检和该品牌自检方式进行严格筛选……各评估环节均合格方可成为该品牌合格供应商……在供应商日常管理方面,制定了完善的供应商考核作业办法……对876家供应商的环境、社会类风险进行了评估……针对酸菜包供应商开展全过程质量管控辅导。
然而,早在2013年左右15,湖南XX有限公司就成为了该品牌的供应商,酸菜门事件的曝光让公众怀疑该品牌一直以来屡次虚假的绿色宣传,其承诺的供应商管理也只是空头支票。
酸菜门漂绿事件之后,3月16日上午开盘,该品牌港股应声下跌,盘中最大跌幅一度达到15%,并创下近一年来最低点11.7港元。16
漂绿事件曝光后,首先会明显使得上市公司股价下跌。 根据《南方周末》2009年-2016年漂绿榜涉及到的中国公司,采用一般事件研究方法和回归分析法,有文章研究分析了漂绿行为曝光对股价的影响。根据相关研究结果显示,上市公司漂绿行为一旦曝光,会减少利益相关者的信任,降低公司声誉,提高交易成本,从而导致资本市场的负面反馈,造成股价下跌。17
而且,此种影响不仅会是短期的市场反应,而且对公司价值的破坏具有一定的持久性和不可逆性。18并使得事件曝光当年及之后年度公司的盈利能力、融资能力、营运能力均受到不利影响。19并影响企业市场占有率以及价值链绩效等。20
此外,根据2022年该品牌旗下的集团公司的财报显示,其在2022年上半年净利跌近4成,毛利率也降至六年来最低水平,具体看,方便面业务毛利率20.63%,同比下降3.26%;股东应占溢利5.44亿元,同比下滑39.23%。21,对于原因,除了该品牌在半年报中披露的由于报告期内原材料价格上涨外,市场调查显示酸菜门事件对其2022年上半年业绩应该有很大影响,因为在酸菜门事件曝光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调查结果表明对老坛酸菜这一品类存在心理阴影,并拒绝再度购买。22
因此,企业一旦有“漂绿”行为,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经济层面,以及社会影响层面,其风险都非常之高,一旦遭到曝光,对企业的长期负面影响远超其短期利益。
在“可持续发展”的路上,企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而是应尽快建立适合自身的ESG管理体系,担负起ESG合规的责任,真正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注释



  1. Miriam A. Cherry,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Greenwashing, 14 U.C. DAvis Bus. L.J. 281,282(2013)

  2. Miriam A. Cherry,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Greenwashing, 14 U.C. DAvis Bus. L.J. 281,284(2013)
    3.https://www.oxfordlearnersdictionaries.com/definition/english/greenwash?q=greenwash

  3. https://www.ul.com/insights/sins-greenwashing

  4. 参考(2021)豫0411行审87号行政裁定书。

  5. 第六十九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参考(2021)晋0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

  7.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7b54645c-6846-4052-a3a6-146916d5191b

  8. 《证券法》(2014修正)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9. 《证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1. 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zse&orgId=9900015672&stockCode=002496&announcementId=1217634573&announcementTime=2023-08-25

  10. 第七十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forward17714777

  13. http://finance.ce.cn/stock/gsgdbd/202203/17/t20220317_37411511.shtml

  14. 参见张健:《上市公司“漂绿”行为对股价影响的机制与效应研究》南京大学2020年硕士论文,第57页。

  15. 参见游钦滟《“漂绿”行为曝光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的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22年硕士论文,第40页。李昊宇,《企业ESG漂绿行为识别、动因及经济后果》,安徽财经大学2023年硕士论文,第33页。

  16. 参见游钦滟《“漂绿”行为曝光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的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22年硕士论文,第76页。

  17. 参见李昊宇,《企业ESG漂绿行为识别、动因及经济后果》安徽财经大学2023年硕士论文,第33-35页。

  18. https://xueqiu.com/5291185853/229266155

  19. https://www.36kr.com/p/170136412314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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