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龄核算结果状告社保局?!法官支招如何计算你的“连续工龄”!

来源:广西高院

文章摘要
马山县一退休职工认为自己的工龄被错误计算,将社保局告上法院。近日,宾阳县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马山县一退休职工认为自己的工龄被错误计算,将社保局告上法院。近日,宾阳县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起因
2016年1月13日,原马山县汽车站合同工廖晓云,前往马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相关养老保险事宜时发现,该社保局对其1982年1月至1987年12月的“临时工”工龄不予认定。
廖晓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将马山县社保局诉至宾阳县法院,要求法院撤销马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对其作出的《南宁市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被告VS原告
原告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精神,社保局应对自己的临时工工龄予以认定。
被告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计算有关的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关于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连续工龄计算的规定,原告的档案材料中没有劳动部门或有招工审批权力的机关招用为马山汽车总站临时工的手续临时工调配单等材料,所以不具备连续工龄认定资格。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廖晓云1982年1月至1987年12月在马山县汽车总站工作,后于同年12月23日被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2000年8月,廖晓云与马山县汽车站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5年7月申办退休。申请退休期间,马山县社保局要求廖晓云提供被马山县汽车站招用为临时工的相关手续,但后者却无法提供和查证出经有关劳动部门或有招工审批权力的机关批准招用为临时工的手续。故被告对原告1982年1月到1987年12月的工作年限不作为连续工龄计算,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南宁市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连续工龄”的临时工身份,亦即说明其被招收为马山县汽车站临时工并没有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招工审批权力的机关批准招用手续。被告马山县社保局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对原告提出的连续工龄问题不予认定,进而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廖晓云的诉讼请求。
案件已审结,经过判后答疑等工作,原告廖晓云也心服口服,表示服判息诉。那么该案中,“临时工”该如何定义,其工龄又该如何计算呢?请听法官解释给你听!
本案的原告廖晓云起诉称不服社保局对其工领核算的认定,即从1982年1月至1987年12月的工作年限是否能计算连续工龄的问题,实质上是对“临时工”相关规定适用的理解冲突。
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政策规定有其特殊的历史沿革,“连续工龄”的计算应符合以下两种情形:
1、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正式职工在该企业连续从事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或全部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2、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结语
因此,我们生活中俗称的“临时工”与法律意义上的“临时工”含义有着较大区别,当事人应当正确理解和对待其“临时工”的经历,依法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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