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中小企业的机遇与挑战——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修订出发

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前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小企业作为行业发展的生力军,既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也面临着诸多困境与挑战。

一、前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小企业作为行业发展的生力军,既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也面临着诸多困境与挑战。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为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问题提供了更为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无疑为建设工程领域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此次修订的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付款行为,明确了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防止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现象。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中小企业而言,这一条例的实施有望改善其资金回笼难的状况,缓解资金压力,从而使其有更多资金投入到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和设备更新等方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中小企业在享受条例带来的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适应条例要求、加强自身管理、提升合同履行能力等诸多挑战。
本文将围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修订,深入探讨建设工程领域中小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旨在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条例,把握发展机遇,应对各种挑战,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建设工程中小企业的认定
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在建设工程领域,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此外需注意,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这意味着企业在合同签订时的规模类型将作为认定的依据,而不是合同履行期间或纠纷发生时的规模类型。且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这一要求是为了确保合同双方对企业的规模类型有明确的认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纠纷。
三、要点解读
01、支付期限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9条第10条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约定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上述条款细化了付款期限,虽然尊重约定优先,但是强调付款期限应符合“行业规范”和“交易习惯”,客观上明确了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规则,约定不明的应“自交付之日起60日”为付款期限。对大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来说,不允许其以“付款内部流程未审批”、未进行审计、拖延办理验收进度等方式阻碍付款条件成就。
02、支付方式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做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03、“背靠背”条款无效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9条第2款的规定,大型企业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背靠背条款是建设工程领域经常出现的条例,因为总包单位分包基本上是工程建设的必然情形,为避免垫资或者分包款项结算的风险,往往会约定背靠背条款,将建设单位付款作为向分包单位付款的前提条件。该类条款效力争议也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很多时候该条款被认定为有效,尤其是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发生争议时,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结算未完成导致对下游分包单位的款项拖延十分严重。本次《条例》明确规定不得以背靠背条款约定作为付款条件,该类约定应当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彻底解决了背靠背条款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04、不得以部分款项存在争议拒绝支付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该条对中小企业回款具有重要影响,例如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往往分为合同内款项和合同外款项,合同内双方往往不存在争议,但关于合同外的款项例如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调差、停窝工索赔等是常见的争议项目,因施工单位对合同外款项存在争议往往会拒绝办理结算,该种情形下建设单位关于合同内款项也会停止支付,以达到办理结算的目的。《条例》实施后,中小企业可要求建设单位先支付无争议的合同内款项。若建设单位拒付,中小企业可依据《条例》向法院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对中小企业及时回笼资金具有重大作用。若出现部分争议的情形,各中小企业应当注意及时就无争议部分的款项进行确认。
四、风险防范措施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们不仅是推动经济活力的关键力量,也是促进就业、创新和区域平衡发展的重要引擎。以下是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修订,为建设工程领域中小企业提出的一些风险防范措施:
01、合同签订阶段
明确企业规模类型
在签订合同之前,中小企业应准确界定自身的企业规模类型,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避免因企业规模类型认定不清导致后续纠纷。
谨慎审查合同条款
仔细审查合同中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等条款,确保其公平合理且符合行业规范和交易习惯。对于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如过长的付款期限、不合理的付款方式等,应坚决协商修改,避免接受可能给自己带来风险的条款。
主动告知中小企业身份
在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中小企业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以保障自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合同相对方对企业的规模类型有清晰的认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纠纷。
约定明确的争议解决机制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并可考虑加入调解条款以促进快速解决争议。同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争议解决地和机构,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02、合同履行阶段
加强合同履行管理
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等符合要求,避免因自身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付款拒绝的借口。
及时确认无争议款项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无争议的部分款项,如合同内款项,应积极与建设单位沟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要求其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间支付款项,不要因其他争议项而影响这部分款项的回收。
规范变更程序与证据留存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调差、停窝工索赔等情况,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进行操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注意留存好与工程量变更、签证等相关的书面记录,如会议纪要、签证单、照片等,以备后续可能的审计或司法鉴定使用。
关注合同外款项的处理
对于合同外款项,如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调差、停窝工索赔等,应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付款方式。如协商不成,可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3、权益维护阶段
及时主张权利
如果建设单位无故拖延支付款项,中小企业应根据《条例》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支付款项。若建设单位仍拒不支付,中小企业可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在遇到拖欠款项等问题时,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等,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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