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0日起,该规定开始实行。
为了规制网络多见的人肉搜索、不雅艳照等行为,该司法解释主要保护的对象为因信息网络上存在的言论、图片等受有侵害的人身权益,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该司法解释与2001年已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注重保护人格权方面的权益。
该司法解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适用统一的分类方式,这与2012年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区分平台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者不同而承担不同责任的分类方式存在差异。也就是说,本司法解释适用的网络服务商不再考察其提供的服务类型,而仅就涉嫌侵权的行为性质进行考察。这表明了我国裁判规则体系根据科技进步的转变。
针对对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情形,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封顶50万元的赔偿额。
最高院近日公布规制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司法解释
作者:道可特法视界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0日起,该规定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