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备案新规(下):备案统计与问询要点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我们在专业分析|境外上市备案新规(上):历史脉络与监管要点一文中,对境外上市备案新规的制定背景和文本内容进行了解析。
前言
我们在专业分析|境外上市备案新规(上):历史脉络与监管要点一文中,对境外上市备案新规的制定背景和文本内容进行了解析。
新规正式施行后,自2023年4月21日起,证监会每周五定期在其官网“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目录——国际合作——境外证券发行”公布《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公示》,对申请境外上市备案的企业出具反馈意见和补充材料要求。截至10月13日 ,证监会已发布二十二期《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公示》,涉及上百家企业。我们对这些已发布内容进行了梳理,并统计出其中的高频问询要点,以期为后来者提供参考。
一、现有备案申报和通过情况
根据证监会官网公开信息,截止2023年10月12日,共计已有148家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申请备案(含“全流通”备案)并得到证监会反馈,其中40家企业已取得备案通知书(含15家企业单独或同时取得“全流通”备案),另有1家企业终止,余下107家企业仍在办理进程中。

从境外上市路径来看,141家企业申请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含同步申请“全流通”备案),7家企业单独申请“全流通”备案。其中,申请境外直接上市企业35家,通过14家;申请境外间接上市企业106家,通过20家,终止1家(汉隆集团);单独申请并通过“全流通”备案企业6家。

从上市目的地来看,共有97家企业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备案23家;43家企业拟在美国上市,通过备案11家,(纳斯达克交易所39家,纽交所3家,另有1家企业同时申请两地交易所上市备案);此外,还有1家企业拟在瑞士交易所上市发行GDR(三花智控)。

从备案时常来看,从备案材料接收日期到备案通知书公布日期,一家企业取得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备案的平均时长为83个自然日。其中,备案时长最短为39个自然日(阿诺医药),最长为148个自然日(锅圈食品)。

“全流通”平均备案时长相对更短一些,为50个自然日,最短为12个自然日(美中嘉和)最长为80个自然日(顺丰同城)。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业界颇为关注的协议控制架构上市企业备案终于出现通过案例,目前共有两家企业取得备案通知书(车车科技、极兔速递)。
二、证监会问询要点
经过梳理,我们发现,除了某些申请企业自身存在特殊情况外,证监会的问询通常是有规律可循的。即在大多数情况下,证监会的问询是可以预测和准备的,而充分的事前准备当然有利于企业备案成功率的提高。我们结合证监会目前发布的所有《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公示》,梳理、总结高频问询要点如下,以供参考。
1. 资本市场经历
证监会对于申请企业过往的资本市场经历尤为关注,特别是此前多次上市但未成功的企业,将被要求就相关情况和原因做充分的阐述,这可能是由于企业不太良好的上市前科意味着其存在某些实质性的上市障碍。典型问题如:
“你公司曾于2021年和2022年两次递表港交所,后均未能在6个月内通过港交所聆讯,请详细说明未通过上述聆讯的原因,以及为推动完成本次发行的具体安排及措施。同时,请补充说明你公司为上市而历次聘用的中介机构情况。”(迈越科技)
“你公司此前多次向港交所提交上市申请。请补充说明历次申请的结果、未能完成发行上市的原因;若自首次提交申请以来至本次申请之间更换过中介机构,请说明更换的原因。”(汉隆集团)
2. 股权相关问题
截至10月13日,证监会已对共计127家企业出具了反馈意见和补充材料要求,基本每一家均会被问及股权相关问题,属于重中之重。具体而言,在股权架构层面主要存在几个高频关注要点:
(1)历史股权变动的合规性。
即申请企业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出资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的情形;以及申请企业设立以来历次股份变动的金额、价款支付情况及税费缴纳情况,所履行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等境内监管程序情况。
(2)股权架构设立的合规性。
包括架构搭建及返程并购涉及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等监管程序情况、税费依法缴纳情况等;股权架构下的相关境内外主体之间的具体交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境内主体资金支持的时间、金额、途径和方式,有关资金往来、利润转移安排等情况;股权架构下相关境内外主体之间的具体重组交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重组方式、对价、定价依据、有关资金往来、监管程序履行及税费缴纳等情况等。
(3)存在国资成分时,是否符合相应程序。
包括说明申请企业国有股东出资和本次发行上市时的国资管理程序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此外,还应查明国有股东标识办理进展。
(4)突击入股问题。
对于申请企业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为合伙企业,证监会往往要求请说明出资人构成、出资人比例、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同时也会同步关注定价公允性和利益输送问题。
(5)股权代持问题。
证监会主要关注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及合法合规性,往往要求申请企业说明采取股权代持安排的原因、股份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主体持有股份的情形。
(6)股权激励合规性。
有64家企业被问及该相关问题。具体而言,证监会的关注要点有:
股份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激励对象基本情况、是否设置预留权益,以及该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履行外汇管理等境内监管程序的情况,并说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外部人员、未明确授予对象的情况。
如员工持股平台近 12个月内发生增资、减资等股权变动,需说明具体情況,包括采取该等变动的原因及合规情况,并穿透说明是否存在外部人员,如存在,请说明入股原因区背景、入股价格和依据,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此外,对于以顾问身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形式,证监会要求:以顾问身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人员是否与申请企业签署了顾问合同,合同中是否明确了顾问的具体职责、期限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式,入股行为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优必选)
(7)实控人和主要股东。有35家企业被问及该相关问题。证监会主要关注:
申请企业实控人的认定依据;如认定无控股股东则需阐明合理性。
主要股东穿透情况,包括股东穿透核查情况、股东注册资本实际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等情形。
发行完成后,股东持股比例和控股股东是否会发生变化。
可能存在部分自然人股东涉嫌犯罪或其他违规情形,需要申请企业阐明是否对上是构成实质性障碍的情况。(一脉阳光)
3. 利益输送
该问题整体较为零散,但由于常与股权、业务合规性等问题一起问询,出现频率很高。整体上看,证监会一方面关注新增股东和原有股东的关系:如问询新增股东与申请企业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另一方面也关注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关系:如要求申请企业说明申请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合规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如何保障执业独立性。
4. 红筹架构/协议控制架构
有28家企业被问及协议控制架构相关问题,证监会着重关注该架构的设立背景以及合规性,典型问题为:(1)协议控制架构设立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及返程并购涉及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等监管程序情况、税费依法缴纳情况等;(2)协议控制架构下的相关主体之间的具体交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境内主体资金支持的时间、金额、途径和方式,有关资金往来、利润转移安排等情况;(3)可能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针对性提问。此外,证监会也会关注架构的稳定性,如:发行人层面股东与境内主要运营实体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影响申请企业协议控制架构稳定(极兔速递等),相关主体违约可能导致的风险等及相关应对措施。(贝斯曼等)
另有3家企业被问及红筹架构相关问题,证监会关注点与前述类似:“根据公开信息,你公司通过双丹马于2010年搭建过红筹架构,并于2021年拆除,请说明:(1)股权架构设立及拆除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等监管程序情况、税费依法缴纳情况等;(2)请说明股权架构下的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安排,若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境内主体资金支持的时间、金额、途径和方式,有关资金往来、利润转移安排等情况。”(燕之屋等)
5. 子公司/境内运营实体
对于申请企业的子公司和境内运营实体,证监会倾向于考察子公司/境内运营实体本身的基本情况和合规性,以及因不合规而对自身甚至是申请企业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就子公司而言(7家企业被问询),证监会的主要问题是:(1)子公司的设立原因、历史沿革、业务开展等背景信息;(2)子公司注册资本未缴足或未实缴是否会对其正常业务开展及债务偿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就境内运营实体而言(42家企业被问询),证监会的主要问题是:(1)确定境内运营实体的具体(财务)依据;(2)境内运营实体历次股权变动作价、出资人出资实缴时间、资金来源、各方资金往来情况、税费缴纳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代持或者其他关联交易安排;(3)主要境内运营实体注册资本未完成实缴的原因及合规性,是否对公司运营和偿债能力造成影响。对于多个境内运营实体混同、高管任职资格瑕疵等情形的申请企业(沁弘等),证监会还将额外要求申请企业说明是否对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6. 信托安排
有14家企业被问及信托安排相关问题。具体高频问题如下:
(1)信托设立时间、类型及运作方式、期限、各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排等情况;
(2)信托所涉相关合约及资管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导致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等。
更常见的问询方式是结合前述股权相关问题展开,考察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违法情形。
7.私募基金
有7家企业涉及私募基金相关问询,证监会主要从申请企业自身股东/境内实体构成私募基金以及对外投资/管理私募基金两个角度展开问询:
(1)境内合伙企业/境内股东/是否为私募基金,是否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2)说明申请企业投资并管理的私募基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情况、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情况等,包括:
基金投资者(或合伙人)、资产承租方中是否存在母公司及其关联方,若有,需说明其投资金额(或持有份额)及比重、承租的资产规模;
基金投资者(或合伙人)、资产承租方中是否存在境内主体,若有,需说明其投资金额(或持有份额)及比重、承租的资产规模,并结合投资者构成等情况说明在境外设立相关私募基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结合相关私募基金的主要条款和投资期限,说明发行人或其他第三方是否存在回购等类似义务,若有,需说明预计回购规模及资金来源;
说明发行人基金管理业务展业的合规性,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监管程序。
证监会还关注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大量流入私募基金的可能性:“说明你公司计划将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67.5%用于现有及新基金投资是否可能导致私募基金公募化。”(博将控股)
8. 业务合规性/外资准入
鉴于申请企业大多涉及到境外返程投资架构,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的展业合规性问题有相当一部分和外资准入问题相挂钩,证监会往往将这两个问题绑定在一起问询。经梳理,有65家企业被问及业务合规性和外资准入相关问题。典型问题如下:
(1)申请企业及下属子公司/境内运营实体经营范围涉及特定领域,需对其经营范围是否涉及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进一步自查,明确整改措施(如适用),并就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提供明确依据。整体来看,涉及生物医药和电信领域的外资准入问询占较大比例。
(2)业务合规性的问询角度有几种:
是否符合特定行业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手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业务开展是否取得相关许可、资质和证照,本质上是前述要点的细化与延申;
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合法合规,如“建设用地获取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非法占用耕地情形,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汉隆集团),“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确定依据以及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管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大麦植发),此类问询常见于医药、金融、基建、虚拟资产领域;
监管前科以及整改情况,如“境内法律意见书显示,你公司境内运营实体中驰车福互联科技于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5日期间3次受到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关注,请补充说明有关情况”(中驰车福),“2023年6月23日你公司工地事故的处理和整改情况,以及是否会影响你公司经营、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或法律风险”(芜湖城建);
直接要求提供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连连数字)。
9. 数据合规
数据合规同样是证监会高频关注的要点(55家企业被问询),一方面映射出近年我国数据治理法律体系的完善与细化,另一方面也表明申请境外上市备案的企业均涉及不同程度的数字化业务。证监会主要关注两个问题:数据利用合规以及备案手续合规。
(1)申请企业开发、运营的APP、小程序等产品情況,说明是否涉及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内容,如提供,说明信息内容的类型,以及信息内容安全保护的措施;申请企业收集及储存的用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2)申请企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情况,以及未能及时办理该手续是否会对相关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10. “两高”项目
对于特定行业(化工、建筑)等,证监会将考察是否申请企业已建、在建及此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并要求提供相关依据。根据公开信息,目前被问及该问题的企业有5家:武汉有机、汉隆集团、集海资源、天津建发、金源氢能。
11.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证监会对申请企业上市后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包括资金的使用方案、是否流向禁止领域(如地产)、是否用于偿还债务等。典型问题有:
(1)说明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预计规模、用途、比例等,以及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说明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细化募集资金用途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和相关安排,并就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出具承诺。该条针对地产企业,被问询的企业包括珠海万达、弘盈、深业物业、芜湖城建。
(3)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等。
(4)说明申请企业贷款(往往是大额)的形成过程、本息偿还计划、报告期内和未来还款资金来源,以及申请企业防止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上述款项的保障措施。
12. 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被问询企业较少(5家),问题主要集中于:(1)未决诉讼、仲裁的具体情况;(2)相关行政处罚的整改情况;(3)相关情形是否可能会对申请企业未来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可能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
13. 其他问题
还有一些问题由于与法律相关程度不高,或是出现频率和重要性相对较低,或是常与其他高频问题合并考察,我们选择将它们统一归纳如下:
(1)业务和财务相关问题
申请企业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独立性、可持续性、收入大幅增长合理性、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财务状况,以及发行上市方案,该问题出现的频率较高,意味着证监会同样给予财务和业务同等程度的关注,申请企业应予以重视。
(2)社保公积金
“你公司大额社保公积金欠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陆道培)
(3)负面舆情
“2022年央视“3·15”晚会报道,你公司境内子公司珍岛网络涉嫌利用虚拟账号“自问自答”操控网络口碑和搜索结果。请说明你公司是否接受了相关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罚结果及整改情况。”(迈富时)
(4)证券融资限制
“请你公司说明是否存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的限制证券融资的情形。”(芜湖城建等),主要依据为该文第55条:“对于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能源局负责)”。
三、总结与展望
通过对证监会问询要点的初步梳理与总结,我们提请拟申请备案企业对股权历史变动和穿透核查层面的合规予以重视,同时也应对业务合规性、外资准入、数据合规等具体监管问题做好准备。此外,企业还应注意到近期发生的某些法律变动,如:
(1)我国跨境法律政策的变动。如8月13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9月28日网信办发布的《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就其中涉及的外商投资、行业准入、数据跨境等政策变动,可能会影响到未来证监会对涉及到此等变动的行业和企业的考察维度。
(2)香港联交所于7月21日刊发咨询总结,旨在整合相关意见,作为依据大陆境外上市备案新规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参考。新修订版本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已于8月1日正式生效,有利于两地上市规则实现良好衔接,一定程度上便利拟香港上市的企业。
(3)证监会近期采取一系列举措阶段性收紧A股IPO市场,谋求其余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并选择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将迎来一定数量增长;此外,考虑到目前排队申请备案的企业已逾百家,证监会可能会进一步加快备案速度,以保证相对稳定而有预期的备案周期。
总之,境外上市备案新规对于拟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是利好,也是挑战。建议有需求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尽早规划并做好充足的准备,有序推进境外上市备案申请工作,以确保顺利推进境外上市进程。
参考资料:
[1]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要求公示》,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35/zfxxgk_zdgk.shtml#tab=zdgkml;
[2]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情况表》(首次公开发行及全流通)(截至2023年10月12日),http://www.csrc.gov.cn/csrc/c106251/c7437109/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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