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有三十余年,信用卡在生活中的使用率也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就是信用卡犯罪和信用卡纠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此类案件中,申请人申请信用卡,但是被他人激活并使用的情况不在少数;在这类案件中,就需要界定“激活”的法律性质。
一、 信用卡的定义及使用情况
1. 信用卡
根据《金融学国际辞典》[1]:信用卡是一种塑料制作、个人使用、贴有磁条的卡片,它由代理机构、银行或其它组织发行,持卡人可以在规定的最高信用额度内消费购物,信用的实现是通过卡自身的授权并由持卡人在商户的账单上签名来完成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 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信用卡是“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易言之,信用卡为循环信贷与支付工具相结合的零售金融产品,是商业银行所有业务中涉及面广、业务流程复杂、综合性强的一项业务。
2. 信用卡使用情况
1979年,中国银行开始代办香港东亚银行的“东美VISA信用卡”业务,标志着信用卡业务在中国大陆的出现,而真正标志着我国信用卡诞生的事件是1985年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发行了中银信用卡[2]。在信贷规模方面,截至2016 年末,银行卡授信总额为9.14万亿元,截至2017年初,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发卡数量已累计达到61.25亿张[3]。但是信用卡的激活率并不高,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显示,2014年银行信用卡活卡率仅为58.7%[4],这意味着超四成的信用卡处于休眠状态。
现实情况确实如此,由于银行对于业务员有任务要求,即每个月必须要拉固定数量的客户办信用卡,笔者曾在大街上遇见银行推广信用卡的业务员,也见过写字楼里边逐层扫楼推广信用卡的业务员。有人会因为办卡时银行送的礼品,也有人为了支持身为银行业务员朋友的工作等原因,申请了信用卡,但是申请之后,并没有激活。
二、 信用卡的双层复合法律关系
1.信用卡使用协议和借贷合同
信用卡是一种发卡人对持卡人综合授信及其项下系列具体借贷合同的总称,即“信用卡合同体系”。该合同体系可分为两个层次:信用卡领用或使用协议与一系列透支或提现的具体借贷合同。前者实质上是一种最高额授信协议,为总括性、原则性、指导性合同;后者是最高额授信项下的分次提款合同,是具体性、连续性、重复性、实践性的契约行为[5]。
2.两者之间的关系
信用卡使用协议是信用卡借贷合同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使用协议就无法实现具体的信用卡借贷;信用卡借贷合同是信用卡使用协议订约目的之具体落实和实现途径,没有信用卡借贷合同,则信用卡协议的存在就会完全失去实际意义。
三、信用卡之“激活”
信用卡纠纷(包括信用卡犯罪),均产生于信用卡的借贷功能,而信用卡借贷的前提是信用卡使用协议;信用卡使用协议生效过程中,“激活”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激活的法律性质又是什么,弄清这一问题,有助于解决实务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疑难杂症。目前对于“激活”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
1. 生效条件说
该说认为[6],信用卡使用合同,是一个由要约邀请(发卡人寄送信用卡宣传材料、申请表等)、要约(申请人填写并寄交信用卡申请表)、承诺(发卡人对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制发信用卡片)、附生效条件(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完成开卡程序)的综合信贷协议。即,信用卡使用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而“激活”就是这个条件,如果条件成就,那么该协议对持卡人和发卡人具有约束力。
2. 承诺说
该说认为,申请人向发卡行填写申请表的行为要约邀请,发卡行审批批准并发卡为要约,申请人的“激活”信用卡为承诺。目前持此观点的学者并不多见,实务界对此观点的回应也不多,但是不能否认其存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民终3427号判决,说理部分认为:“……可见任华飞在收到该卡后向建设银行上虞支行申请开通并设置了相应密码,视为对建设银行上虞支行该要约作出的承诺,承诺到达建设银行上虞支行时该信用卡使用合同即生效……”
四、律师观点
是“生效条件”还是“承诺”,笔者以为,这一问题,最终要回归合同法理论来解决。《合同法》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14条规定了要约应当内容具体明确。但是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并未对何为“内容具体明确”作出清晰的界定;对此,可以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7]14条之规定:“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现在信用卡非常普及,申请的门槛非常低,常理可知,一般人在申请信用卡,最首先考虑的是信用卡的额度;由于额度是由于银行依据客户的各项指标来判断,所以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并不确定自己能否申请到信用卡,以及自己申请的信用卡额度会是多大。如果银行寄来的信用卡信封中显示信用卡额度很低,许多申请人则不会选择激活。
如此,如果依据“具体明确”的标准来界定“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的话,笔者以为,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为“要约邀请”,银行寄来信用卡卡片的行为是“要约”,而申请人选择激活信用卡则是“承诺”,即笔者赞同“承诺说”。
信用卡“激活”法律性质研究 ——信用卡纠纷及犯罪问题的前置研究
作者:李梦阳来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信用卡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有三十余年,信用卡在生活中的使用率也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就是信用卡犯罪和信用卡纠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