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449
高青法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公司多次购买原告废纸。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公司股东去世,自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8月1日,通过被告公司股东配偶林某某账户支付原告货款107笔。后公司经营不善,多笔货款未结算,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及公司股东配偶林某某、公司经营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继承人在法定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系张某某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银行交易明细来看,张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多笔账务往来,且林某某、其他经营者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张某某的个人财产,因此,张某某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张某某已去世,作为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在继承张某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但其均自愿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故对涉案债务不再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林某某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鲁法经验
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三项举措推进“分调裁审”机制,塑造“简案快审”品牌
“兰山法院成立简案速裁中心,通过优化资源、完善送达、重塑流程等举措多向发力,对诉前调解不成但适宜速裁的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兰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丽介绍。近年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创新三项举措,不断推进“分调裁审”机制建设,打造“简案快审”兰山品牌。目前,已构建起全类型覆盖、标准化速裁、精细化管理的速裁快审工作体系,今年1-7月,速裁快审平均审理期限20天,同比降低20%。
坚持以点带面,完善类案治理体系。针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追偿权纠纷三类案件,制定专项治理方案,运用小额诉讼程序、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等举措,破解收案量居高不下难题。2023年以来,三类纠纷上诉率同比下降13%、收案数量同比下降26%。
青岛中院:聚焦“物业服务纠纷防范化解” 青岛中院举办“思法者”学术论坛暨“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专题研讨会
8月16日下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思法者”学术论坛暨“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专题研讨会,聚焦“物业服务纠纷审判疑难问题”开展研讨。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树牢“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今年以来,青岛中院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和调研工作实际,推出“思法者”学术论坛系列活动。本期论坛上,大家以防范化解物业服务纠纷为主题深入开展交流研讨。
研讨包括纠纷现状、实务探索、理论前沿和司法建议四个环节。在“纠纷现状”环节,青岛中院金融庭庭长陈晓静、市城市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处长于贻云分别介绍了全市物业服务纠纷审判工作和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明晰纠纷的主要特点、发展态势和化解的基本情况。“实务探索”环节针对物业服务领域“新旧物业公司交替相关问题”“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行使相关问题”“业主委员会权责相关问题”三类矛盾纠纷多发、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由青岛中院金融庭法官张仁珑、法官助理冷晓燕,市南法院立案庭法官陈玉秀作为分享人提出纠纷化解路径,桑本谦、段超、张宁作为与谈人给出精彩纷呈的问题解决思路。“理论前沿”环节,青岛中院研究室法官贾升宗介绍了物业服务纠纷审理疑难问题学界研究现状。青岛中院金融庭法官张晓华则在“司法建议”环节围绕改善物业服务、化解矛盾纠纷等,提出三点关于物业纠纷综合治理的司法建议。
荣成法院:被执行人挖空心思转移财产 ?行不通!
在一起运输合同纠纷中,老高欠老吴的20余万元运费于2022年3月到期,在多次索要无果后,2022年6月老吴起诉至荣成法院,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首次还款日到期后,老高迟迟不履行义务,无奈之下老吴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老高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却发现老高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得知这个消息老吴顿时“傻了眼”,老高的名下明明应该有两辆货车的,为何忽然“不翼而飞”了?原来,老高见自己无力偿还欠款,便“心生一计”,通过将两辆货车无偿过户给第三人的方式逃避还款义务,货车所有权早在2022年4月,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名下。于是,老吴又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之诉,并向法院提出对两辆货车的财产保全申请。
经法院审理查明,老高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将车辆过户至第三人名下系真实的以物抵债。同时,老高与第三人之间的车辆转让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债权人老吴的权益,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老高与第三人之间就两辆货车的转让行为。
随后,老吴向法院申请拍卖两辆货车,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在车辆经过二次拍卖流拍后,2023年7月,老吴接受以物抵债,最终该案成功执结。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3】450
莒南法院:网购“瘦得快”与描述严重不符,可否要求十倍赔偿?
2023年4月份,原告蔡某为了减肥瘦身,通过微信联系到了在网络售卖减肥产品的被告张某。张某向蔡某推荐了号称爆款的“瘦得快”减肥药,蔡某支付了1000元,购买了5包该产品。收到货物后,看到货物和宣传照片不一样,与描述严重不符。蔡某专门又询问了张某,张某解释称是产品更换了新包装,效果一样。试用之后,于是再次购买了2000元该型产品。没想到蔡某连续服用之后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发觉不对劲,这才停止食用该产品。后原告收集网上聊天记录、打款交易凭证、快递单据后,以被告张某销售“三无”产品为由,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莒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张某在网络上销售的减肥产品与描述严重不符,是典型的“三无产品”,根本无法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故原告要求实行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鲁法案例【2023】451
寿光法院:拒签劳动合同,离职高管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不支持!
2021年7月,李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分管公司行政人事和财务工作,月薪30000元。同年9月,李某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职。就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9月,李某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以仲裁申请书送达对方之日视为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由公司支付其任职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0元。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李某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该裁决,诉至寿光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上述工资待遇。
法院查明:李某入职后,该公司行政人事主管曾向其提出办理员工档案、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不予配合;人事主管向李某征求是否缴纳社保时,李某明确表示“先不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担任被告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分管行政人事,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人事业务范畴;从李某自身的综合素质、从业经历和工作能力考量,其应当知晓公司人事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在被告公司未与原告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李某应主动提醒、督促或书面提示公司管理机构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公司行政人事主管明确要求其发送身份证照片以便办理员工档案、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未及时协助;在征求原告是否缴纳社保时,其明确表示“先不用”。原告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故对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予二倍工资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潍坊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者: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3】449 高青法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公司多次购买原告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