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资纠纷比例大大增加,其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更是有增无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主要系两方面原因所致,一是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同意签署;二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签署。而两种不同原因导致的未签署劳动合同现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法律风险也不尽一致(非全日制用工例外)。
笔者拟在此结合工作实践,就上述两种原因所造成的未签署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对不同用工期限分阶段进行简要归纳分析与总结,并就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应对提出建议。
一、劳动者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的法律风险
阶段1:用工期限一个月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阶段2:用工期限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1、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平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阶段3:用工期限满一年以上
1、用人单位丧失以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2、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予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二、用人单位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不同意签署劳动合同,除了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存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之外,不同阶段,还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
阶段1:用工期限一个月内
用人单位应当在该期限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阶段2:用工期限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阶段3:用工期限满一年以上
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双倍工资。
3、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予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综上所述,无论是因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随着未签署状态的延长,用人单位随之承担的法律风险也逐渐增加。不仅如此,从企业用工管理的角度,未签署劳动合同用工对用人单位而言存在诸多弊端,比如无法约定试用期限,则用人单位无法依据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规定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无法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则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等。
三、对用人单位的法律建议
无论从减少企业用工风险,还是从便于企业用工管理的角度来说,笔者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按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即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2、面对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向劳动者履行书面通知签署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并保留劳动者签收书面通知及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证据;若劳动者拒绝签署,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分阶段看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作者:陶定来源:中联贵阳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资纠纷比例大大增加,其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更是有增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