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对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某运输“麻烟”案,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家住陕西省合阳县的刘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马某某约定,由马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宁DN8330皮卡车从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到宁夏同心县见面。当日16时30分许,马某某驾驶车辆来到同心县和刘某某会面后,携带净重量为99.4千克的“麻烟”从同心县城返回固原三营途中,当车辆行驶至中卫市银平公路李旺镇路段处,被公安局机关民警当场查获。从查获的“麻烟”中鉴定检出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其中四氢大麻酚含量为8.2%。系毒品大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大麻而运输,数量达99.4千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本案中马某某所运输的“麻烟”,系大麻类毒品,根据外观及四氢大麻酚含量,应认定为大麻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固原男子运输“麻烟”99.4千克一审获刑15年
作者:李强来源:固原中院

8月14日,对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某运输“麻烟”案,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