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中,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第93条新增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一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讨论,通过以下五个问答进行总结。
Q1:《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和第3款是否适用于一人公司?
A:笔者认为不适用。具体分析:
第一,《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禁止一人公司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基于合同自由原则,一人公司可以为股东债务担保。
第二,《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内容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这是通过公司内部治理中的特别决议机制来实现对关联担保的风险控制。但是对于一人公司而言,只有唯一的股东,不存在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具备适用《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和第3款的前提条件。
第三,《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因此,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自然无法成立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未分离,均由公司所有者即唯一股东行使,而公司为他人担保的决策权属于公司所有者的权利。既然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会的全部职权,就应当包括作出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债务担保的决定。
第四,部分案例中,在查明股东已经作出决定(或者因知情而视为同意)这一事实的前提下,法院会认为一人公司适用《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而不适用第3款,认可股东作出决定(或同意)的法律效力,进而认定担保合同有效。也有部分案例中,在股东未作出决定的情形下,法院也会认为《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和第3款均不适用于一人公司,而直接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549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终2396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204号
Q2:一人公司提供非关联担保,是否需要决议?
A:需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规定的是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排除了为非股东提供担保的适用。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一人公司为非股东提供担保,还是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当然,因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或董事会,故应由股东或董事作出相应决议。
Q3:一人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决议?
A:根据“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判断。从被担保人的范围来看,《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包括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的规定只包括股东,并未明确一人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是否需要经过决议。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判断标准在于——“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在股权层面100%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一人公司。
若甲公司的唯一股东为乙公司,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为丙公司,则在甲公司为丙公司提供担保时,同样不涉及大股东侵害公司和小股东权益等问题,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笔者认为不需要甲公司作出任何决议。
若甲公司的唯一股东为乙公司,乙公司的股东为丙公司(持股比例90%)和丁公司(持股比例10%),在甲公司为丙公司提供担保时,因为涉及对丁公司权益的保护问题,则不可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仍需要由甲公司根据章程规定作出决议。
Q4: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决议?
A:为稳妥起见,建议作出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对于一人公司而言,并不存在其他股东,由唯一的股东同意提供担保,不仅体现股东意志,也体现公司意志,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故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自行作出由公司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若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那么一人公司应当按照章程作出董事会决议。若公司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那么由唯一股东作出决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和小股东权益问题,也足以体现公司意志,确保担保有效。
参考案例: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5民初7号
Q5:哪些情形是否可参照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
A:司法实践中,以下三种情形可能参照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
第一种,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投资设立,其中只有一个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其他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但章程规定在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情形下不享有表决权,那么公司为唯一有表决权的股东提供担保,可以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的规定,无需该公司作出决议。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80号
第二种,甲公司由自然人乙和丙公司投资设立,丙公司是自然人乙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当甲公司为自然人乙提供担保,在判断是否需要甲公司作出决议时,可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
参考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44719号
第三种,公司由夫妻双方投资设立,公司为夫妻一方债务提供担保,事后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公司直接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供担保的),由夫妻一方作出决议或同意。但是,若公司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则不可参照适用。
参考案例: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1486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终3974号
接受一人公司提供的担保需要审查决议吗?
作者:马玉龙 管敏正来源:申骏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