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有很多来源,因此“资本公积”科目的核算内容也较复杂。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主要包括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套期保值等准则核算的与权益变动相关内容)。
本文重点探讨的是资本(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的行为,为了表述方便,下文统称为资本溢价转增资本。
一、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合法性程序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此,《公司法》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便可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相关税收政策
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
| 文件号 | 政策内容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 | 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 | 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 | 第二条第(二)项第1款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 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 第二条规定,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
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的争议点及税理分析
税务实务中,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的争议点聚焦于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对于股份制企业没有明确的定义,而且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与股票溢价税收性质相同,因此有限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第一种观点: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时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持该观点的人认为,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国税发[2010]54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中“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时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宏工物料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股改后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5月,宏工物料公司使用资本公积(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历史积累的资本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3665.13万元,宏工科技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因转增后未涉及现金利润分配,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罗才华、何进、侯林作为自然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存在困难。2023年1月6日,公司就此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桥头税务分局申请缓缴,并出具《代扣代缴税款承诺书》”。该案例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第二种观点: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时个人股东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资本溢价与股票溢价均属于投资溢价,鉴于两者税收性质相同,因此理论上应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投资溢价指股东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它来源于股东投入企业的资金,而不是企业的税后利润,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并不符合个人所得税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税收规定。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时,个人股东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结合我国股份制公司股改的发展历程来看,国税函[1998]289号文是基于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自然人股东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未涉及现金利润分配,因此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当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很少出现资本溢价,因此在政策制定时对此种情况未予以考虑。依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规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鉴于资本溢价与股票溢价两者性质相同,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时,个人股东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康希诺在IPO招股说明书中载明,2013年10月17日,天津康希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265.11万元增加至10,000万元,新增的8,734.89万元注册资本全部源于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2017年2月,天津康希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改后更名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经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确认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结论
由于税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用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无明确规定,且在实务中存在不同的执行口径,因此企业有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计划时,应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当地的执行口径,确定合理的资本交易方案,以免事后产生涉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