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对中信银行的债务加入最终成了“空头支票”?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一种债的承担方式。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一种债的承担方式。在公司作为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债权人要严格审查,否则债权人将可能面临无法向该公司主张债权的风险,本文主要通过一篇典型案例研究公司担保条款导致债务加入协议无效,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案件信息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1438号
审判人员:李伟 周伦军 郁琳
2019年11月28日
案情概述
1、2016.07.26
中信银行与乐视控股签订《并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乐视控股作为甲方,贷款人中信银行作为乙方。该合同项下贷款由甲方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用于支付甲方收购财富公司和百鼎公司100%股权。贷款金额为 1753890000 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7月26日至2023年3月17日。
2、2016.08.23
乐视网公司向中信银行出具函件,称:鉴于乐视控股已与中信银行签署了《并购借款合同》,乐视网公司确认知晓并认可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如出现逾期或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乐视网公司承诺对借款人在《并购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3、2016.08.23
乐视网公司出具承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函件时,乐视控股为乐视网的股东。
4、2017.07.04
中信银行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贾跃亭寄送了《加速到期通知书》。同日,中信银行还通过EMS特快专递向乐视控股、财富公司、百鼎公司寄送了《加速到期通知书》,收件人为上述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孟。上述《加速到期通知书》载明:未经中信银行同意,财富公司、百鼎公司将三项目再行抵押给山西尧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合同,乐视控股、财富公司、百鼎公司已违约。中信银行宣布,乐视控股在《并购借款合同》项下的融资立即加速到期,到期日为2017年7月4日。
5、2017.08.02
中信银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
0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乐视网对其股东乐视控股的债务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既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亦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乐视网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是对外公示的,该章程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董事会职权都有明确的规定。依据《公司法》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中信银行应当对乐视网债务加入行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乐视网出具的差额补足责任的函件,明显系规避《公司法》和行业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性规定。中信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知晓《公司法》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中信银行对于乐视网债务加入的承诺应加强合法合规性的审查。因此,中信银行应当知道乐视网出具的函件既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亦未经董事会决议。对此,中信银行存在过错,不能认定为善意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四款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乐视网出具的函件对乐视网不产生约束力。中信银行依据乐视网出具的函件对乐视网的相关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中信银行的相关诉讼请求可以另行主张。
0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乐视网是否应当依其承诺对乐视控股的还款义务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问题,因二审中乐视网和中信银行均认可2016年8月23日函件的内容构成债务加入,本院对原审判决关于乐视网出具的承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函件的性质构成债务加入的认定,予以维持。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负连带之责,其效果相当于加入人为自己创设了一项独立的债务。与保证责任相比,加入人承担的债务较保证人的负担更重。
本案中,作为上市公司的乐视网在函件中承诺承担的债务,是其控制股东乐视控股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在现行立法未就债务加入的生效要件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审判决类推适用法律关于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提供保证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其效果归属,法律依据充分,亦符合“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
上诉人中信银行关于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函件效果归属系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由此可见,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这一可能影响股东利益的场合,立法规定了公司机关决议前置程序以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在公司内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并非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其决定权限交由公司章程自治:要么是由公司股东决定,要么是委诸商业判断原则由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在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场合,则必须交由公司其他股东决定。这种以决议前置的方式限制法定代表人担保权限的立法安排,其规范意旨在于确保该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意思,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从本案当事人自身实际具有的认知水平和注意能力来看,中信银行本身作为上市公司,对立法关于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系属明知。故原审判决关于中信银行应当知道乐视网的人员采用以出具债务加入承诺函件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的做法的认定,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乐视网作为上市公司,其相关人员未经依法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债务加入承诺函承担股东债务,不能认定为属于公司的意思,依法不应当认定乐视网为承诺函的出具主体。上诉人中信银行关于原审判决关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认定不当的上诉理由,混淆了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坤略要点
一、何为债务加入?
这种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现象在学界又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在实践中使用“债务加入”一词较多,江苏高院对债务加入一词进行了定义“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简言之,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债务中成为新债务人,增加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保障的一种方式。
二、 何为公司担保?
公司担保是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由于公司这一法人主体,其利益关乎全体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故公司对外、对内担保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 二者冲突时的利益考量。
最高院认为,债务加入这一现象法律规定模糊,但根据法理解释,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负连带之责,其效果相当于加入人为自己创设了一项独立的债务。与保证责任相比,加入人承担的债务较保证人的负担更重。据此,在现行立法未就债务加入的生效要件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审判决类推适用法律关于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提供保证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其效果归属,法律依据充分,亦符合“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
故,从最高院的裁判观点来看,在公司法人加入债务时,需按照公司担保的条件行使,否则会因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而认定为不属于公司意思表示而无法为债权人提供保障。
综上,原本为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保障目的很可能会因为公司主体债务加入意思表示不符合规定而无法实现,面对其他主体提供债务承担时切勿放松警惕,严格审查,否则很有可能成为一纸“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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