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形成正式的股东会分配决议时能否进行利润分配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指出:股东可以向法院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分配利润。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指出:股东可以向法院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分配利润。实践中一些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也没有形成正式的股东会决议,但股东之间签署了关于利润分配的书面文件,此时是否可以按照非股东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分红?本文围绕上述情形,对公司盈余分配面临的“特殊情况”进行案例分析。
小贴士:
阅读本文可能需要了解公司盈余分配的一般情形与利润分配的构成要件,上述问题已在本所2022年1月28日发表的公众号文章《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实现盈余分配权的一般路径》进行说明,可先移步至前述文章,阅读体验更佳。
一、股东是否可以按照非股东会决议的书面文件进行分红?
1.案例索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皖民终950号
安徽省高院认为:可以。关于案涉《协议书》有关利润分配及支付部分内容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正式召开股东会对利润分配事项进行表决,但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以书面的形式达成一致意见,亦可认为存在利润分配的决议,股东可以依据该决议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协议书》系经同辉公司全体股东李某某、马晓蕾、凤贤志及同辉公司共同签署,该协议第二部分有关李某某应分配利润及支付的内容,应视为同辉公司全体股东就公司利润分配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2.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3民终10756号
北京市中院认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会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昊星公司章程亦明确股东会职权包括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陈丽妍提交的《2019年昊星公司利润分配表》中由全体股东的签字和盖章,该份利润分配表可以视为昊星公司全体股东就2019年度利润分配问题作出的决议。
小结:在没有进行股东会表决且没有形成正式的股东会决议的情形下,股东以其他形式作出了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该决议可以视为公司利润分配的有效文件。
二、有效的“非正式股东会决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京03民终10945号
北京市中院认为:书面文件、股东签字或盖章。就决议形成而言,股东会行使职权时,对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仇海、周亚芳主张涉案股东会决议不属于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决定的事项,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即使涉案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亦不影响各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所形成决议的效力。
2.案例索引: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桂民申2029号
广西省高院认为:书面文件、股东签字或盖章、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关于涉案《股东协议书》能否作为桂林德天公司股东分配利润依据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涉案《股东协议书》是桂林德天公司全体股东湖南德天公司、隆厚祥经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作为桂林德天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其次,从涉案《股东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看,虽然该协议没有约定股东分配利润的具体数额,但已确认对桂林德天公司开发的桂林德天商业广场项目一、二期进行利润分配以及利润分配的范围、比例、时间、方式和步骤,内容明确、具体,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该协议是载明桂林德天公司具体分配利润方案的有效书面文件并无不当。桂林德天公司虽然没有召开股东会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决议,但桂林德天公司的全体股东以签订载明桂林德天公司具体分配利润方案的协议书的方式一致表示同意,因此,涉案《股东协议书》应作为桂林德天公司股东分配利润的依据。
小结:非正式的股东利润分配方案,都应当满足书面、股东签字或盖章、具体分配方案这三个条件,简单地讲,“非正式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应当与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保持一致。
三、“非正式股东会决议”存在的风险。
1.案例索引: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531号
西安市中院认为:必须全体股东书面达成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盈余是指公司现有的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以及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差额,公司盈余的分配关系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不同主体的利益,并非任一主体可以随意决定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属于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对该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义禧公司于2011年8月1日成立,《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第六项载明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因此,从上述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知,公司分配利润方案是股东会的审批事项,即便不召开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方案事宜也应当经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股东请求分配公司盈余应当依据股东会决议或者全体股东形成的一致书面意见进行,即利润如何分配决定权在股东会及全体股东,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本案中,赵旭峰认可义禧公司没有就利润分配的方案形成过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亦未就公司盈余分配达成一致意见,赵旭峰在没有股东会决议也没有股东书面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分配公司盈余,该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驳回赵旭峰的起诉。
2.案例索引: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陕01民终8099号
西安市中院认为: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本院认为,公司盈余分配权是股东享有的一项专属权能,非因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不可剥夺,但是公司盈余分配性质上属于公司基于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因素作出的商业判断,根本上应当归于公司意思自治范畴,因此在司法裁判中应持审慎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上述司法解释确立了股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基本裁判原则,即股东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小结:“非正式股东会决议”形成的利润分配方案,需要全体股东达成一致,该条件比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更加苛刻,并且法院对其程序和内容的审查都更为严格,任何环节的偏差都可能导致利润分配方案无效。
结 语
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裁判观点承认关于利润分配的“非正式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只要满足“形成书面文件、有全体股东的签字或盖章和明确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这三个条件”。但该趋势的产生并不是弱化股东会的权利,而是因为部分股东法律意识淡薄,公司管理混乱,造成了实践中公司盈余分配的困局。因此,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的运行规则、建立良好的管理秩序、遵守契约精神,才是公司规避此类风险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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