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时通知义务的履行(上)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背 景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主体,其资本也常处于变动的状态,因此公司减资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背 景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主体,其资本也常处于变动的状态,因此公司减资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公司启动减资程序,是公司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金的行为,公司在进行减资时,不仅会涉及公司法人财产运作基础的变化,同时还关系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减资通知义务的地位就显得尤其重要,当公司在减资过程中违反减资通知义务时,公司减资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案例一
甲公司股东会做出公司减资的决议,甲公司的三名股东一致同意对甲公司进行减资,将甲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减至500万,并在决议做出后在A市的报纸刊登了公告减资事项,并后续在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甲公司债权人张三所在地B市未能知晓甲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两年后,张三起诉甲公司给付已拖欠两年的货款,并要求减资的三名股东在原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在减资时,是否应履行通知义务?对此,《公司法》作出相应的规定:
《公司法》第177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减资中的通知义务是指在公司做出减资决议时,负有在法定期间内采用各种通知方式向公司的债权人告知公司减资的相关事项的义务。通知义务是公司法明文规定赋予公司的法定义务,并且相应地债权人也应享有被通知的知情权。
甲公司在减资时,仅仅选择公告的方式告知公司减资事项,而未通知债权人,是否可行?
小编认为,虽然公司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理应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通过内部决议自主决定,以促进资本的有效利用,但应根据《公司法》第177条第2项规定,直接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以避免因公司减资产生损及债权人债权的结果。虽然甲公司在A市的报纸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但并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债权人张三,且张三所在的B市不一定能看到A市的报纸,公告通知存在一定瑕疵,故该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
可见,公司减资的必经程序是向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发出通知书,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且应当采用直接通知与公告通知相结合的方式。
实践中,法院也有以判决确认在未通知的情况下,不能以公告代替通知义务。
案例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252号
上海市普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法律未明确说明通知适用于已知债权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及学理上都认为公告应作为是通知的补充,对通知的局限性进行补充,公告仅适用于无法取得联系或未知的债权人。对已知债权人,仅以登报公告通知方式不符合法定的减资程序,其未合理履行减资通知义务,使得债权人不能在公司减资前行使其法定权利,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综上,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时的通知义务人是公司,但公司减资实际系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是否减资以及如何进行减资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同时,公司在进行减资程序时需要股东协助办理登记。所以,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亦数明知,故股东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所负债务而未清偿的情形下,仍同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该股东将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下篇小编将对公司减资程序存在瑕疵时,股东的责任承担形式及范围进行探讨。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