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合规(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大数据报告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目录 一、犯罪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职业分布状况 (二)作案人数 (三)辩护情况 二、羁押情况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具体途径 (一)建立网站 (二)组建通讯群组 (三)网站与通讯群组相结合 (四)手
目录
一、犯罪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职业分布状况
(二)作案人数
(三)辩护情况
二、羁押情况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具体途径
(一)建立网站
(二)组建通讯群组
(三)网站与通讯群组相结合
(四)手机短信、微信、朋友圈
(五)其他方式
四、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表信息情况
(一)诈骗信息
(二)赌博信息
(三)性服务信息
(四)传授犯罪方法
(五)制作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
(六)其他违法信息
五、判决结果
(一)刑期统计
(二)缓刑率
(三)罚金刑统计
(四)数罪并罚情况
六、风险提示及建议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本身就比较泛化,不够详细和具体。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其中增设了三款对二百八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该规定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形式进行了明确和细化,犯罪分子使用网络的具体行为都能在该规定中找到对应的依据,大大提升了司法工作者在实务操作中的可行性。
首先,从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一概念来看,既包括了传统的计算机,也包括了手机等新的电子产品,即所有涉及信息网络犯罪的客体都囊括了进来,这就大大提升了法律适用的范围。
其次,从三项具体规定来看,将实务中常见的形态直接进行了规定,执法者很容易找到相关联的点,且这三项对信息网络的事前、事中各环节可能出现的情况都进行了规定,让信息发布者这类前端环节也不能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
最后,从广义上说,自然人和单位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单位犯此类罪行的,对单位科以罚金,并对关键的自然人也进行处罚,“双重”处罚重压之下,让那些寄希望于披上单位外衣的犯罪分子也无处遁形。
为了探究本罪的构罪现状、行为方式以及如何预防,法纳君对Alpha上公开的自2019年-2022年的623份有效判决书(样本基数确定为558个案例、1308名被告人)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本报告。
一、犯罪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职业分布状况
在1308名被告人中,案发前无固定工作单位、职业的被告人有1021人,占比为78.06%。
剩余287名被告人在案发前有固定工作单位、职业,主要情况分布如下:
1、公司、私营企业(如互联网、科技公司、通讯类公司、文化传媒公司)的员工,共271人,占20.72%;
2、个体经营(如摄影),共15人,占1.14%;
3、事业单位(如医院),共1人,占0.08%。

(二)作案人数
在558个案例中,有253件是2人以上共同作案或团伙作案,占45.34%,单人作案的有305件,占54.66%。
而在558个案例中,仅14件单位参与犯罪的案例,16件多名被告人成立工作室参与犯罪的案例。
(三)辩护情况
在1308名被告人中,无辩护人的仅288人,占比22%。在有辩护人的案件中,405名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占有委托辩护人数额的37.5%。
二、羁押率
在1308名被告人中,载明取保情况的有444人,取保人数为319人,整体取保率为24.39%。相较于普通刑事犯罪而言,羁押率偏低。
其中,不同诉讼阶段取保或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况为:
37天内公安机关取保或检察院未批捕的被告人占比最高,有229人,占71.79%;
逮捕后在侦查阶段又取保的有31人,占9.72%;
审查起诉阶段取保的有12人,占3.76%;
审判阶段取保的有12人,占3.76%;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具体途径
本报告将558个案例涉及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具体途径归纳为四类,分别及分别情况如下:
(一)通过建立网站、组建通讯群组方式最为突出,共349宗案例,占比超过六成。
而在该方式中,又可分为单独建立网站、单独组建通讯群组,以及两者相结合的三种方式。
1、单独建立网站的有102例,占18.28%。
如在(2022)浙0481刑初49号案例中,被告人张凯迪设立销售网站(域名为“gb4399.cn”、“hz4399.cn”),并在该网站上销售短信、电话轰炸软件激活码。截至2021年8月4日,该平台注册账户至少2848个。
被告人张凯迪的各下级代理销售“最牛短信”、“最牛云呼”、“悦享电音”、“云爆破短信”四款轰炸软件激活码共2359条,合计非法获利至少82136.55元,其中被告人张凯迪个人获利6934元。
又如在(2020)沪0107刑初832号案例中,被告人梁超波等人通过湖南金招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招公司”)搭建的“金来软件(www.youxi49.com)”“来制图(www.laizhitu.com)”“趣作图(www.quzuotu.com)”“截图咯(www.jietu6.com)”等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用于伪造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股票交割单截图,以及伪造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房产证等证件图片的生成器软件信息,并通过微信、腾讯QQ在网上贩卖涉案软件或直接帮助客户修改财务凭证或证件图片,非法获利人民币170余万元。
2、单独组建通讯群组的,有220例,占39.43%。
如在(2019)粤0105刑初353号案例中,被告人覃某弟开始做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网上销售枪支配件的代理,在腾讯QQ平台自建QQ群及其他QQ群发布售卖枪支配件“传世板球座子”的信息。同年4月底,被告人覃某弟邀被告人李某胜、蒋某粤一起做代理,拉二人入自建的QQ群“一如既往”,被告人李某胜在群内发布售卖枪支配件“枪托”的信息,被告人蒋某粤在群内发布售卖枪支配件“气室”的信息。
又如在(2020)沪0113刑初638号案例中,被告人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其微信账号shangfengbaby在“上海靠谱群”等17个微信群内发布介绍卖淫的信息,经相关数据进行提取检验,上述17个微信群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6,132,去重后为3,167,减去发送信息后新加入成员数量,最终群成员数为3,044。
3、建立网站及组建通讯群组相结合,有27例,占4.84%。
如在(2021)京0105刑初3545号案例中,被告人牛宏亮于2010年至2021年6月间,通过搭建“帝都XX”论坛网站、设立微信通信群组与QQ通信群组等,并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在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国际X座XX室等地发布招嫖等信息,为他人卖淫嫖娼提供平台。现查明被告人牛宏亮搭建网站1个,注册账号数3万余个,设立通讯群组6个,成员账号数累计2000余个。

(二)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及朋友圈发送的,有17例,占3%
如在(2021)鲁1523刑初147号案例中,被告人李永军与被告人吴其磊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购买“络漫宝”短信群发设备。按照两人约定由吴其磊提供大量他人身份办理的手机卡,李永军利用吴其磊提供的手机卡操作短信群发设备,将包含网络赌博内容及网址链接的手机短信发送至上线提供的用户账号,发送短信数量巨大。
被告人李永军雇佣被告人李洪野将前期购买的“络漫宝”短信群发设备交给被告人李洪野操作,并每日支付李洪野工资600元。后被告人李洪野、李祥建合伙购买了一台“络漫宝”短信群发设备,两台设备均由被告人李永军与上线联系接单,由被告人李洪野、李祥建分别操作短信群发设备,将包含网络赌博内容及网址链接的手机短信发送至上线提供的用户帐号,发送短信数量巨大。
(三)其他方式的,有174例,占34.45%。
除了建立网站及组建通讯群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具体途径还有通过搜索网站、论坛等方式发布违法信息的。
如在(2021)沪0118刑初43号案例中,被告人张某以关键字“52277038”在简书网(其运营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青浦区)上发布赌博引流贴文65条,在百度、360搜索引擎上发布赌博引流贴文68条,共计发布赌博引流贴文133条。
四、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表信息情况
本报告将558个案例涉及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表信息情况归纳为六类,分别及分别情况如下:

(一)诈骗信息
在558个案例中,有152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表的信息为诈骗信息,占27.24%。
如在(2020)鄂1022刑初277号案例中,被告人何梦含通过朋友介绍代理虚拟货币交易网站ilermex(后期为Fbex平台)手机APP,诱骗他人在其代理平台炒虚拟货币。
后被告人何梦含邀约被告人杨涛在公安县民房,雇请李某等人采取添加他人微信号,采用固定话术、推送高额回报、发送报表、榜样示范等形式引诱他人将资金投入到其代理的虚拟货币交易网站ilermex(后期为Fbex平台)炒币,被告人杨涛、何梦含再以老师的身份欺骗诱导的方式鼓励被害人加大资金投入选择大倍数的杠杆交易(资金放大20倍、50倍、100倍)进行交易操作从中按照每笔交易按照万分之十收取手续费。在客户亏损后强行平仓进而从中非法获利。
又如在(2020)沪0115刑初3308号案例中,被告单位亚某某在经营期间,为非法牟利,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叶某某伙同该公司员工被告人余某采取自定义签名等方式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经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单位亚某某发送签名为【平安新一贷】、内容为短信验证码的诈骗短信24,489条,涉及的手机号码11,078个(已去重)。
(二)赌博信息
在558个案例中,有82个案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表的信息为赌博信息,占14.70%。
如在(2021)沪0118刑初42号案例中,被告人张某某采用建站推广的方式为赌博网站引流,在其聚名网账号内管理的590个域名中检出“XXXXXXX.com”、“XXXXXXX.com”、“XXXXXXX.com”、“XXXXXXX.com”四个赌博网站导航站和“ywydxs.com”、“rcdj.net”两个新闻网站(站内目录链接跳转至赌博网站)。
至案发,其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系为境外赌博网站引流的情况下,仍受其雇佣,其中李某某负责搭建上述赌博导航网站,在上述新闻网站内嵌入链接至赌博网站的目录;陈某某为张某某管理聚名网内的域名,提升赌博引流网站被百度等搜索引擎收录概率和排名。
(三)性服务信息
在558个案例中,有121个案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表的信息为赌博信息,占21.68%。
如在(2020)津0118刑初803号案例中,被告人董斌,为非法牟利,通过他人租赁境外服务器,开设卖淫网站“狼群网2019”,利用信息网络以发布招嫖信息的方式,向在新加坡的中国籍卖淫女与嫖客提供联系平台,对登载信息的卖淫女定期收取费用。被告人董斌在该网站发布卖淫女招嫖信息共计114条。
(四)传授犯罪方法
在558个案例中,有4个案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表的信息为传授犯罪方法,占0.72%。
如在(2020)苏0311刑初346号案例中,被告人王军搭建并开设菜鸟源码网站(网址:cnmxxx.com),并在该网站上传400余套博彩类网站源代码及教程,通过付费注册终身会员的方式,提供下载服务。截至案发该网站注册终身会员1100余人,被告人王军非法获利65万余元。上述网站源代码经随机抽样检验,均具备搭建博彩网站的功能。
(五)制作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
在558个案例中,有44个案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表的信息为制作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占7.89%。
如在(2021)鲁1321刑初310号案例中,被告人周xx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号“×××15”(微信昵称ALan)、微信号“×××10”(微信昵称casua11y)及其妻子程浩静微信号“×××zm”(微信昵称静)在微信朋友圈内大量转发销售香烟的信息2400余条并联系出卖假冒香烟。
又如在(2019)粤1972刑初4628号案例中,被告人陈永红使用手机,在QQ空间发布枪支配件图片、价格、装配枪支等信息。其中,在QQ昵称为“雕牌(招老板)”的QQ空间发布涉枪信息193条,经统计浏览量为30458;在QQ昵称为“撸客”的QQ空间发布涉枪信息131条,经统计浏览量为16737;在QQ昵称为“老五(模具专业户)”的QQ空间发布涉枪信息45条,经统计浏览量为1090;在QQ昵称为“-苹果(手机专卖)”的QQ空间发布涉枪信息50条,经统计浏览量为4448。
(六)其他违法信息
在558个案例中,有117个案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表的信息为其他违法信息如代考信息、违法软件,占20.97%。
除了以上五种类型的信息,还会涉及到发布代考信息、违法软件、跟踪执法人员并分享相关执法信息等。
如在(2021)苏0282刑初1192号案例中,被告人张尚斌明知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制作“装逼娱乐”APP和虚假的“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站”(网址http://hsktvzp/com),通过该APP可以随意输入学员考试信息并生成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二维码,他人通过扫描该二维码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站”后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即可看到预先输入的相关考试信息。被告人张尚斌通过在该APP上设置管理员设备码,以销售设备注册码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28300元。期间,郑某(宜兴市人)、邱某被他人以包办驾驶证并可上网查询的形式分别被骗人民币58800元和8000元。
(2021)皖11刑终22号案例中,被告人周广业、周维军为谋取非法利益,拉拢、组建了以货车车主、“职业看路人”等为主要对象的微信群,组织群内人员跟踪、跟梢执法车辆和执法人员,并将探得的信息在群内分享,为货车车主和驾驶员逃避执法检查提供路政执法信息。
为逃避打击和保持群内活跃度,被告人周广业、周维军经常解散群组,将经常发送“看路”信息的成员和向他们支付“看路”费用的雇主等人员重新聚合在一起,组建成新的微信群,并以群主或者群管理员的身份对微信“看路”群实施管理活动,违法所得达一万元以上。
五、判决结果
(一)刑期统计
本罪在刑罚的设置上仅设置了一档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实刑中判处拘役的较少,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内被告人较多,整体呈现出“多被告人、轻刑化”的特点。具体判处刑期如下:

(二)缓刑率
在1308名被告人中,判处缓刑的有394人,占比为30.12%。在同类数据犯罪中,本罪名缓刑率偏低。
(三)罚金刑统计
因本罪设置了财产刑,故绝大多数的案例均判处罚金,仅有4件案例判处没有被判处罚金。
另外本罪规定了单位犯罪情况,共12个案例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范围为一万至三十万不等。
(四)数罪并罚情况
4个案例中的被告人同时构成其他计算机犯罪,其中3个案例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个案例同时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六、风险提示及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信息网络技术也日新月异、高度发达,它早已成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挑战。
便利性、即时性、快速性等是信息传播天然的特征和优势,但同时也会出现漏洞。如果这些漏洞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造成的危害往往比“线下”犯罪更为严重。
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运用,我国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但凡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均受到刑法规制。行为人勿以身试法!
实践中,行为人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之后,往往会发表违法信息进行贩卖牟利、诈骗等,而根据行为与结果具有牵连关系择一重罪处理的处罚方法,此时极有可能按照诈骗罪等其他类型的犯罪进行处罚。
在此提醒行为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量刑不轻,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不大,被判处罚金刑的概率极高,若由于牵连关系触及其他犯罪(如诈骗)时,仍然会科处量刑较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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