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为律师揭秘P2P网贷相关罪名规律

来源:iCourt法秀

文章摘要
今年是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监管年,网贷备案工作正在各地如火如荼的展开,这对于网贷行业的市场净化尤为重要,也说明国家对于P2P网贷在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地位和作用

今年是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监管年,网贷备案工作正在各地如火如荼的展开,这对于网贷行业的市场净化尤为重要,也说明国家对于P2P网贷在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地位和作用的认可。
但由于P2P业务模式中有向公众“筹资”的原罪,因此投资者更需具备一双识别真假P2P的慧眼,将P2P合法经营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违法犯罪区分开来,避开P2P投资的雷区。
为此,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赵子耀律师团队运用司法大数据检索分析技术,以Alpha案例库为数据来源,搜集整理与P2P相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凝聚成文,制成本篇报告,仅供各位参考。
检索条件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样本年份: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数量:16853份
数据采集时间: 2018年4月10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概况
一、背景简介
P2P网贷所涉刑事犯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主,而该罪名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在统计2014年至2017年底,约29258份有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裁判文书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占据共16851例,占比57.6%。大大超过了其他类型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 。

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25日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使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认定有法可依,有效加强了打击的力度。
二、年份分析

2014年至2017年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相关裁判文书数量从1766件爆炸式发展到6646件。
三、地域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案发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直接关联。
据对样本裁判文书的分析,案发率前五的依次为河南、江苏、河北、浙江、山东。而2017年全国各省份GDP排名依次为:广东、江苏、山东、浙江、河南;全国人口最多的省份排名依次为:广东、山东、河南、四川、江苏、河北。因此,人口大省或经济大省,也往往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灾区。
与P2P相关的非法吸收公众款罪分析
一、国内P2P问题平台现状
根据网贷之家网关于P2P停业及问题平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三月,国内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数量为1883家,而2016年底,该数字为2466家,下降态势明显。相对应,累计问题平台4198家,而2016年该数字为3441家,上升趋势很大。

如上,在问题平台中,由于提现困难与负责人卷款跑路两种原因导致平台停业分别占20%和28%,共计达到48%,接近一半。过半的问题平台倒在资金问题上,这也提醒投资者:正确辨别合法合规平台。
首先,把握行业总体趋势,目前P2P行业处于上升发展期,行业上升过程中由风控把关,行业风险会越来越低,综合实力越靠前的平台被淘汰的概率越低。
其次,把握平台在行业的排名和未来发展,一般应挑选一、二线平台中综合实力前50的平台,这些平台出现问题的概率很低。
最后,把握平台自身的质量,可以多多关注平台的股东、团队、资产、舆情、负面信息等方面来预知风险并及时避雷。
二、国内P2P问题平台主要犯罪形式

在上文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样本中,以“P2P”为检索关键词,共收集到292份刑事判决书。通过查阅这些判决书归纳总结出如上图所示四种主要犯罪形式。
1.“投资标”形式:被告人设立P2P平台,在平台上发布年化收益率极高,并设置具有投标奖励的投标项目,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2.“借款标”形式:被告人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虚构借款人借款合同,发布借款人借款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投资人高息。
3.“理财标”形式:被告人采用口口相传、召开投资讲座、发放宣传单、随机拨打电话等各种手段,在社会上公开宣传公司理财产品,并承诺8%至14%的固定年化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
4.“融资”形式: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QQ聊天软件公开宣传网络融资平台的融资信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的形式还本付息。被告人一般伪造房产证、身份证、行驶证等证明文件,编造房屋抵押合同、个人车辆借款抵押合同等,在网络融资平台上发布虚假标的物,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虽然利用P2P平台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形式是多样的且极具迷惑性,但是我们仍可以通过了解这些用来犯罪的问题P2P平台本质上的一些共同特征来有效避免“踩雷”。
这些问题平台的共同特征有以下几点:
1.平台无强大背景,属于纯民营;
2.充值时钱直接打到P2P公司账户或公司法人个人账户;
3.经常发一些期限特别短且利率高的标的;
4.平台网站做的特别粗糙。
三、涉P2P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为共同犯罪
在上文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样本中,以“P2P”为检索关键词,共收集到292份刑事判决书。可以发现,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P2P平台中,共同犯罪和公司化组织化运营情况较为突出。

上述案例中,认定为共同犯罪共计178件,占全部案件数61%。
但由于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个人为实施犯罪而成立公司的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因此,鲜有追究公司刑事责任的案例。
四、涉P2P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监管难题。例如以P2P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由最初时期作为金融创新形式备受瞩目,到纷纷“跑路”而成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
据统计的292份判决书的量刑情况,尚未发现无罪案例。涉P2P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整体量刑情况——主要集中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P2P平台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量不断增多一方面是P2P平台异化发展所致,另一方面也是犯罪成本较低的结果。

五、涉P2P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主要法定量刑情节为从轻、减轻处罚

涉P2P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人自首率极高。在样本292件案件中,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其中的当事人有自首情节的案件共计241件,约有83.1%的案件。
这与此类犯罪模式有关:此类犯罪一般均系有组织、有计划进行,但因为市场规律,也有着相应的生命周期,当 P2P平台资金链断裂、崩盘以至于无法收场后,嫌疑人会向公安部门主动自首以求轻罚。
六、涉P2P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取保候审率较低

上述292份判决书中,共计721名被告人,仅有136名被告人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适用率为18.8%。
取保候审率低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取保候审的条件过于笼统和苛刻,其中一项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但据此很难判断是否能采用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因为任何一个被刑事指控的人面临被判处刑罚时,都有逃跑危险。办案机关就会因此而剥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机会。
另一方面我国刑诉法在取保候审的专门规定里所采用的关键词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就给了公检法机关在考虑被告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时相当大的随意性。由此,对于取保候审有关情况的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七、涉P2P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审理程序

在样本数据中,有73件案例进入二审,上诉率为25.7%,仅有2件案例进入再审程序。上诉率较高原因在于,P2P网贷平台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受害人分布较广,犯罪成员组成复杂,导致此类案件上诉率较高。

尽管如此,此类案件的二审改判率却很低,仅有17件案例改判,原因一般为:1.原判认定部分犯罪数额不当,如徐川燕诉卫雪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7)沪01刑终60号)2.被告人具有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自首、从犯等减刑情节而一审未考虑,如刘兴军、孙建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6)鲁07刑终565号)
裁判观点分析
一、法院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裁判规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行为上虽然有着高度的相似性,但法院一般会以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区分二者之间的界线。具体到P2P业务中而言,如果被告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布虚假的投资标的,骗取被害人投资的,则往往会被认定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索引】赵恒新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2刑初33号
【法院观点】在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恒新供述、司法鉴定意见、审计报告及其他书证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赵恒新编造并发布虚假的投资标的,骗取被害人投资,非法集资款除部分返还被害人本息外,主要用于高风险投资(亏损)、个人消费及其所控制公司的日常消耗等,并未用于其所发布的投资目的,也未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显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法院如何区分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裁判规则】法院对于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而成立公司或成立公司后主要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一般会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不作为单位犯罪处理。但对于公司在有其它合法经营业务的情形下,实施非法募集资金,并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案件索引】苏健、许岩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17)京0105刑初884号
【法院观点】望洲集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下属望洲财富公司和望洲普惠公司等企业和分支机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和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望洲集团在有其它合法经营业务的情形下,利用集团控制的望洲财富公司和望洲普惠公司实施非法募集资金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本院认为,望洲集团公司在不具备公开募集资金资质的情况下,以债权转让形式公开宣传其投资理财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高额货币回报和保本保息,望洲集团沉淀和控制投资人资金,形成资金池用于发放贷款和单位经营等用途,该单位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三、法院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
【裁判规则】法院一般会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的主要证据,且应当以所涉非法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对于涉案公司业务员,以及业务员亲朋的投资,或重复投资、已返还资金均不应扣减。但根据具体情况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案件索引】张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渝0103刑初1894号
【法院观点】鉴定机关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由其依法调取的上海钰申公司重庆分公司(即上海钰标公司重庆分公司)历史投资明细、该分公司2015年7月至同年11月记录明细电子表、报案登记表及部分报案人报案材料、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经侦支队提供的由公安部提供的90余万人注册信息及充值、投资、提现、赎回操作日志明细电子版和部分证人的证言作为审计材料,依法得出审计结论,内容客观真实,应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因此集资参与人重复投资及行为人本人、亲友投资的,均不予扣除。
四、法院如何认定业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裁判规则】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法院除追究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以外,对于团队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也同样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工作人员之间虽然构成共同犯罪,但往往不会区分主从犯,而是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承担与其吸揽人数、吸揽数额、造成损失数额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件索引】李仕广、庞树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津0101刑初387号
【法院观点】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庞树喜任小团经理,并受被告人李仕广领导、管理期间,与被告人李仕广构成共同犯罪,且三被告人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又分别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均不分主从。
鉴于三被告人均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织者、策划者,未实际占有、处置吸收款项,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并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承担与其吸揽人数、吸揽数额、造成损失数额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投资人的建议
司法大数据的研究为我们揭示:如果你所投的P2P炸雷了,说明你投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假借P2P之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犯罪平台。
这些假的P2P平台混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之中,也以公司的面目出现,但实际上证照资质不全,就是几个人拼凑在一起的草台班子,共同实施着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因此,需要广大投资人提高警惕通过查验平台经营资质等去甄别真假P2P。
这些假的P2P平台当资金链断裂时,他们可以选择主动投案,争取宽大处理。他们虽然很难取保候审,上诉也一般会被驳回,但他们的顶格刑也就十年,占大比例的一部分会在三年以下量刑,自首、立功、主从犯、坦白、如实供述等情节都可能会使他们得以从轻、减轻处罚。较轻的刑罚势必还是会让假借P2P平台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断发生。
除了从司法角度去有效规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如果你觉得法律对这些犯罪分子处罚太轻,那也请你擦亮慧眼,不要给他们坑害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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