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情形下如何拒执罪取证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方式方法不断丰富、力度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做法也越来越多样和隐蔽。为有效打击“老赖”规避执行问题,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往往成为坚守执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方式方法不断丰富、力度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做法也越来越多样和隐蔽。为有效打击“老赖”规避执行问题,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往往成为坚守执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202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新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实践当中的各种拒执罪行为予以精准打击。
本人也办理了很多执行案件,经常会涉及拒执罪是认定。其中,涉及一些隐蔽性很强的拒执方式比如股权由第三人代持情形下的拒执情形,实践当中如何来取证是个难题,在此分享一些本人的办案心得供大家一起来探讨。
实践中,办理此类拒执罪案件会碰到很多难题,首先,就是法院层面内心是排斥将民事执行案件升格为拒执罪刑事犯罪案件予以办理的,法院以拒执罪案件移送公安的一年下来最多也就办理一两个,而且基本上是“搞运动”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宣传需要;
其次,法院移送公安的拒执罪案件,基本上都是拒执行为很明显或者具有直接证据那种显性拒执情形,比如被执行人有直接的流水转移证据、直接的卖房转移财产证据,对于那种隐蔽性比较强的比如本人探讨的股权由第三人代持的拒执行为,最终被作为拒执罪予以办理的很少很少,主要是因为这方面证据很难固定,而从证据链角度要想定性此类案件首先就要突破代持人的口供或者拿到书面的代持协议,但是这些证据涉及私密性,而且既然代持人愿意帮其代持,之前肯定已经协商好了对外口径,想要获取到这类证据几乎不可能。
再次,想要固定此类核心证据需要去侦查取证,但是想要法院执行局去侦查式的办案把这类案件办成拒执罪几乎不可能,这类证据侦查工作基本上都是交给公安去办理,实践中法院执行局在拒执罪办理中扮演的角色就是把当事人自己或者通过律师调查到的拒执线索移交给公安,法院执行局主动上门去调查取证很少很少。
因此,这类案件刚开始更多的是需要当事人私下或者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等合法的方式去调查取证。
总结来讲,需准备以下几方面证据:
一、证明股权代持关系存在的证据
1、想办法获取到股权代持协议,这是证明代持关系最直接的证据。若获取不到书面协议,微信、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能体现代持约定的记录也可作为证据。
2、出资证明证据:想办法调取实际出资人向名义股东转账的银行流水、汇款凭证等,判断实际出资人与被执行人的关系,同时收集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
3、公司经营参与证据:收集被执行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如股东会决议签字、财务决策参与记录、与公司员工沟通记录、办公系统流程审批记录等,以证明其在公司的实际角色以及对股权的实际控制。
二、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
要想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首先就要证明代持的股权有价值:通过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代持股权的价值及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若公司有盈利,可收集利润分配方案、分红记录等,证明被执行人可从股权中获得收益用于履行判决。
三、证明被执行人故意拒不执行的证据
1、 财产转移证据:关注代持股权的变动情况,查看是否有低价转让、赠与等异常处置行为。调查名义股东与被执行人或者其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若有名义股东将股权收益转给被执行人或其关联人员的记录,可作为转移财产的证据。
2、行为证据:收集被执行人公开炫耀财产或表示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的视频、聊天记录等。寻找证人证言,如公司员工、其他股东等证明被执行人知晓判决内容且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执行。
结 语
办理此类案件需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去固定证据,但是现实当中往往有很大难度,其实对于以上证据的获取最有效的方式其实就是通过对标的公司进行执行审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但该条规定的是标的公司属于被执行人的情形,而本文所探讨情形下标的公司并非案件被执行人,只是说被执行人是标的公司的隐名股东。在此情况下,申请对作为非被执行人的标的公司进行执行审计没有法律依据,往往被法院拒绝,只有在被执行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一人有限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下,才有可能跟法院沟通启动对标的公司进行执行审计的可能性。
因此,更多的还是需要当事人私下通过自己努力往本文所述的几方面去采集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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