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DEEPSEEK以其性能点燃了全球,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其生成的各类作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这些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权领域的权属认定问题却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本文以DEEPSEEK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例,深入探讨其在著作权领域的权属认定及保护路径。
01、国内典型案例
(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之一:“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要坚守著作权主体认定的“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人对其利用AI绘画大模型生成图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有著作权。这将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激励作品创作”的内在目标,保护和强化人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鼓励更多的人使用人工智能软件创作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作品,确保AI生成内容后续授权、维权的权利稳定性。
同时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属问题,法院认为,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自然人通过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自然人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自然人的个性化表达,因此自然人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02、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现有法律框架,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是“独创性”,即作品需体现人类的智力创造,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同时满足“独创性”的要求,目前存在两种观点,需进一步探讨:
(一)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当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作物能够体现某主体的意志或个性时,应视为符合原创性和最低限度的智力创作要求,即具备“独创性”。从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生成的过程看,其产出离不开人类的预设和调控,因此符合独创性的客观标准;从其生成内容来看,部分作品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著作权法对一般自然人所要求的最低程度的独创性要求;从其本质来看,其是人类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工具所产出的作品,正如画笔之于画家,画家使用画笔进行作画,其所体现的也是作者自身的意志与想法,因此应当认为符合“独创性”要求,本文典型案例也采同样观点。
(二)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出内容是对人类现有作品的复制和重组,二者在本质上并无显著差异。该作品只是算法和技术规则的结果,与作者基于独特个性和情感进行的创作大相径庭,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智力创作。此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生成式人工智能皆不属于上述著作权法之主体范畴,从思想感情的角度出发,独创性要求作品必须包含人的思想或情感,而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备这一要素,因此不应被认定为“作品”。在2022年美国的《黎明的曙光》版权案中,《黎明的曙光》是一部由人类设计师使用人工智能工具MidJourney生成的漫画,美国版权局最初授予了卡什塔诺娃部分作品的版权,但后来取消了AI生成部分的版权保护,认为AI生成的内容不符合版权法中的“独创性”标准。
笔者认为,综合肯定说与否定说的观点,在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时,双方实际上是对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自然人的参与度产生争议,在此笔者认为可以用“人类创造性贡献”这一标准进行认定,具体而言可从风格和时间花费两方面进行考量:
(一)风格
著作权保护的核心为“独创性”,也即人类的智力创造,体现作者的情感,用非法律术语表述,笔者认为风格这个词能很好地解释。每个作者由于其生活阅历、艺术造诣、性格类型不同,反映在其作品上的情感也是各有千秋。就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来说,若生成内容在风格上具有区别于现有表达的创新性,且该风格由人类通过指令或参数设定实质性控制(如详细设定艺术风格、语言特征等),并且能体现作者独创性思维的,据此生成的内容可视为使用者智力投入的延伸,则应该认为构成独创性表达。反之,如果一个作品与使用者先前的风格差异较大,且风格完全依赖算法自主选择,与使用者输入无直接关联,则可能因缺乏人类独创性贡献而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
(二)时间花费
在“人类创造性贡献”的认定中,时间投入是衡量自然人参与度的重要量化指标,若使用者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投入大量时间进行指令调试、参数调整或结果筛选,则表明其对最终作品的形成具有实质性贡献,应视为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智力劳动。例如,用户可能需反复修改提示词以引导生成特定情节,或花费数小时筛选符合预期的图像版本。此类持续性、系统性的干预体现了人类对创作方向的主导性控制,与单纯“一键生成”存在本质区别。
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将时间投入作为判断标准。我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一案中,深圳南山区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与普通文字作品创作过程的不同之处在于创作者收集素材、决定表达的主题、写作的风格以及具体的语句形式的行为也即原告主创团队为涉案文章生成作出的相关选择与安排和涉案文章的实际撰写之间存在一定时间上的间隔。需注意的是,时间标准应与创作复杂性结合考量。对于诗歌等短篇幅创作,数小时的深度参与即可证明创造性;而在长篇小说创作中,即便耗时数周,若仅为机械性重复操作,仍可能被认定为缺乏独创性。因此,建议针对不同题材制定不同的平均标准。
以DEEPSEEK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在著作权领域的权属认定问题
作者:陈叶林来源:红邦律师

近期,DEEPSEEK以其性能点燃了全球,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其生成的各类作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