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修订后的新《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字样使用的新规非常引人注目。该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罚则:“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这个新规使用了一个兜底条款——“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字样的标识将全面退出商业活动领域。立法显然已经下定决心要恢复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驰名商标”只是个案处理当中的个案事实认定,法院、工商行政部门在个案中的事实认定不为任何企业的任何商品、服务信誉做背书,企业不得将其扩展到商业宣传上。因此,从这个背景来看,有关于“驰名商标”字样违法使用的查处将会比较严格。故此,我们建议,企业充分重视这一条款,勿存侥幸心理,及时进行到位的整改。
当然,这里存在一个衔接问题。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必然会有跨度,2014年5月1日之前的产品如何适用此后才实施的法律?对此,2014年4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工商标字〔2014〕81号文”:《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全文详见http://gsj.zj.gov.cn/zjaic/zfxxgk/gsgg/xzgg/201404/t20140417_127870.htm)。该文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2014年5月1日之前的行为适用之前的法律,2014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但延续到5月1日之后的行为,适用5月1日之后的法律。对于生产与销售存在时间跨度的情况,规定也明确:“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已经在2014年5月1日前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注:即这种情况不适用新法)。
笔者认为,这个规定至少明确了几点:
(1)对于户外广告、网络宣传、宣传单、场所装潢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广告,必须在2014年5月1日之前整改完毕,无论是否在5月1日之前已经上线、制作或印刷完毕。
(2)对于产品的包装、容器等标注驰名商标的,只有一种情况是豁免的,那就是产品生产日期在2014年5月1日之前并且5月1日之前已经由生产商销售出去,进入了流通领域。什么叫进入流通领域?工商总局有一个《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但是,它也没有界定什么是流通领域。我们的理解,流通领域应该是与生产领域对应的概念,生产商销售给了经销商,经销商以后再实施的若干环节的销售行为都属于流通领域。
(3)对于2014年5月1日之前已经生产的库存,如果生产商不能在5月1日之前销售出去,那么,5月1日之后就不能销售,必须整改包装。
(4)对于已经印刷制作好的包装,如果不能在2014年5月1日之前使用并进入流通领域,那么就必须整改或销毁。
(5)对于餐饮店内的碗、盘等“容器”,如果上面标注有“驰名商标”字样,应该一律在5月1日之前整改完毕。笔者的理解,这不属于商品的容器,因为这些碗、盘不会发生流通的问题,实际是服务场所的广告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意见,仅作为笔者对法律的理解,供参考;还请参照企业实际情况,对照立法进行整改。有关驰名商标违法标注的执法权在各地工商部门,而各地工商部门对法律的理解、适用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笔者也并不保证上述分析意见绝对正确或完整
关于“驰名商标”字样使用最新立法的理解
作者:吴鹏彬来源:大邦法律评论

即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修订后的新《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字样使用的新规非常引人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