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公司股东未按期实缴 需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22赣0825民初2575号
原告江西诚信纸业公司与被告万某、万某杰、陈某、蔡某、蒋某、汪某六位股东追收未缴纳出资纠纷一案,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数额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标准,且本破产案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2002年6月,被告陈某、汪某申请在永丰顾县镇设立诚信纸业公司,经营范围为箱板纸,白板纸生产与销售。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600万元,陈某设备投资360万元,汪某货币投资240万元。9月26日,永丰县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股东出资事项记载与章程规定一致,但审验结果为货币出资100万元,实物出资500万元,货币出资存于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县信用社某账号,注册资本6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某。2004年11月,股东会决议转让部分股份,新章程规定注册资本600万元,股东和股权变更为万某货币出资330万元,陈某出资270万元,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执照,法定代表人为万某。
2005年11月14日,公司股东会再次决议转让部分股份。将章程改为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股东和股权相应变化。永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7月12日核准诚信纸业公司的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诚信纸业公司多次变更章程,但注册资本600万元始终不变。被告万某的代偿债务行为不能认定为出资,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予采信,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出资额,货币出资应存入公司账户,非货币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代偿债务不等同于出资。
因公司资不抵债,2005年年检报告显示注册资本600万元,实收资本145万元,各股东实际出资与认缴有较大差距后再未缴纳。2022年4月15日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案件,4月20日,法院认定六被告出资情况:万某应补缴125万元,万某杰应补缴125万元,陈某应激70万元,蔡某应补缴28万元,蒋某应补缴40万元,汪某应补缴28万元。
公司实缴期限已到,股东未出资
股东如未按规定缴纳出资,公司可以向股东发送催缴通知,如果股东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实缴,公司可以考虑召开股东会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如果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且无法协商解决,公司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一直不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在公司遇到对外债务违约时,公司债务有可能演变为公司股东的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公司注册后股东未实缴的问题,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公司也应当注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股东出资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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