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稼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科技的发展引领着互联网文化娱乐产业的革命,互联网文化娱乐领域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极大的发展,该领域出现了内容多样化、媒介丰富化、营销全面化等诸多方面的发展与转变,尤其是伴随着网络游戏、直播、网生内容、网络

科技的发展引领着互联网文化娱乐产业的革命,互联网文化娱乐领域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极大的发展,该领域出现了内容多样化、媒介丰富化、营销全面化等诸多方面的发展与转变,尤其是伴随着网络游戏、直播、网生内容、网络文学、数字音乐等新模式、新业务的蓬勃发展,对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了深远又积极的影响,这一影响值得肯定,但是社会管理的粗放性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带来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未成年人能够接触到互联网上的各种内容,但未成年人人生阅历尚浅,心智尚不成熟,三观也在形成的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没有清楚的认知,再加之移动支付技术的全面发展,网络支付越来越便捷,也造成近年来出现了未成年人冒用成人账号大额充值这一社会问题日渐突出。
笔者近日就遇到了一起相关咨询,现就该案案情及相关规定做如下法律分析,以飨读者。对于文中不当之处,也请多多指教,以求共同进步,感谢不尽!
基本案情
刘某的孩子小刘现年9周岁,2023年7月至2023年8月期间,正值暑假,小刘使用其父亲身份证号在某游戏进行实名认证,实名认证通过后又绑定其父亲银行卡,在该游戏累计充值11万余元用于购买游戏装备,至于小刘如何知道了解其支付密码,刘某也不清楚。
法律分析及相关规定
1. 成年人游戏充值行为的法律性质
未成年人在游戏中充值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即未成年人与游戏公司之间订立了合同,由未成年人支付费用而游戏公司提供虚拟服务或虚拟财产(如游戏币、游戏装备、游戏道具等)。
游戏币、游戏装备、游戏道具虽然均为虚拟产品,但是具有一定财产性,有相应的价值,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可能造成所取得的的虚拟财产无法返还的现状。
2. 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行为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我们可知:
其一、十六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二、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其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或与其年龄、智慧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至于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则需要通过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或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同意。
那么,在此类纠纷中,我们应当区分该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充值合同、充值等行为一律无效,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根据其游戏充值的数额是否属于其年龄、智力能够认知的范围来确定。至于充值数额及年龄在范围内如何认定,可参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来确定,即:“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因此,笔者认为: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充值应为无效行为;
(2)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充值符合前述《通知》规定的,应认定为有效,超出该规定的,应等待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或同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有效。
3. 充值行为无效的后果及处理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游戏中充值被认定无效后,其主要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未成年人因该充值取得的虚拟财产,能够返还的,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同时,对于游戏公司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案例及法院裁判观点分析
根据上文可知,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会综合考量充值的金额、充值行为的效力、充值取得财产的现状、监护人及游戏公司的过错、各方举证情况等因素。笔者将分享两则案例,供读者参考。
案例一:(2021)沪0151民初5268号
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游戏充值金额10479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陈某1是未成年人,2020年2月2日-6日期间以网名柠檬少年登录被告魅伽网络公司经营的一元抓娃娃游戏,充值了10479元。因被告魅伽网络公司违规让未成年人登录游戏、未成年人充值行为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故主张上述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无足够的证据证明登录游戏且充值的人是原告陈某1,故对原告陈某1要求被告魅伽网络公司返还充值费的诉讼请求,依法难予支持。至于被告魅伽网络公司自愿补偿原告陈某14000元,则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案例二:(2020)粤01民终6372号
该案件为二审案件,刘某1上诉请求:1. 纠正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令爱九游公司全额返还刘某1误充值的20240元;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爱九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在刘某1游戏误充值的整个过程中,作为应负主体责任的爱九游公司,根本没有严守注册大门,没有对游戏玩家进行严格的身份核实,没有按照文化部要求限制充值金额,也没有事后对充值进行确认和告知。在家长反映情况后,爱九游公司亦没有采取措施封闭帐户,听之任之,不负责任,严重失职。二、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刘某1是未成年人,在整个充值和消费过程中,一切涉钱行为必须得到家长追认才有效,所以其没有责任、没有过错。爱九游公司必须归还刘某1误充值的全部款项20240元。三、作为监护人的刘某,在整个充值事件前后,尽到了应尽的教育与监管责任,其没有过错与责任。四、爱九游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U点,纯属于一种兑换工具,不是任何意义上的货币,是纯虚拟的东西,对爱九游公司不具有任何价值。五、自2009年起,文化部、商务部等部门均下发相关通知强调不许未成年人充值和交易,明确提出社会效益优先,未成年人保护优先的原则,强调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特别是《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对充值有了具体的数额规定,8-16岁未成年人,每天充值不得超过50元,每月不得超过200元。据此恳请落实上述法律精神,参考充值数额的新规定。爱九游公司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爱九游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 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某1承担。该公司辩称:一、九游平台已经对注册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并对认证信息进行核实,认证流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次,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要求游戏平台对用户进行实人的生物认证,平台方无法也不能通过技术手段校验注册人提供的注册信息与注册人是否一致。再次,公民个人有保障个人身份信息安全的义务,防止个人身份信息被他人滥用。二、刘某1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疏于教育,未履行监护职责,未及时制止刘某1的不当行为,甚至放任刘某1的充值行为,是讼争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刘某1的监护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刘某1登录游戏,故导致充值行为不断发生、充值款项被消耗殆尽。三、爱九游公司作为非司法机关,不具备深入收集证据和判断的能力,并且爱九游公司在收到涉案的投诉后,已经尽了合理的调查义务。四、如要求爱九游公司对每一个注册人的实人进行生物学认证,将超过了网络信息采集的必要性,有可能导致网络公司构成另一种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经庭审认为:刘某1进行案涉注册、充值消费时为9至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经法定代理人刘某同意,向爱九游公司支付20240元进行游戏充值,该大额支付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以及受教育程度等明显不相符,在刘某1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明确表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刘某1擅自使用其父亲刘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认证,并使用其父亲刘某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多笔大额充值及消费,刘某作为刘某1的监护人,没有对刘某1的注册、大额充值消费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亦未尽到对个人身份信息和账户密码谨慎管理的义务,同时在发现刘某1大额充值后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刘某1及其监护人刘某对此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爱九游公司作为提供网络游戏相关服务的平台,未尽可能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身份信息、手机、银行卡进行账号注册和充值消费,同时,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刘某1所充虚拟货币被消耗,对案涉损失的造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总结
个人认为,游戏公司发布一款游戏,是一段以技术手段创造一个世界的奇妙之旅。技术的发展挑动观念的变化,尤其是未成年人尚未形成的世界观、金钱观,观念的变化与技术的革新交织在一起,推动着社会继续前进,但也总是引发新的社会问题,这无疑对社会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正如本文所描述的未成人在游戏中不当充值这一现象,不仅是游戏公司未尽审慎义务的后果,也是未成年人没有被正确教育及疏导的后果。这一社会问题近年来高发、频发,只有家长和游戏公司各自尽到应尽的义务,多方努力才能解决问题。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