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尤其是重整案件中,为维持债务人经营,往往需要从外部注入资金。鉴于破产企业已陷入严重债务危机,出借人基于风险考量不敢向债务人提供借款,这就导致债务人无法及时取得继续营业的流动资金,经营被迫停顿,大大增加重整困难。
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借款债权参照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本条规定确定了债务人继续营业借款的优先保护制度,必将吸引更多资本关注破产市场,进而使那些具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人有希望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有助于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们在此对《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债务人继续营业借款优先保护制度的适用条件、受偿次序简要分析如下:
借款时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借款前置审批程序:需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
借款债权的受偿次序: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包括继续营业借款)——工资、社保费、职工补偿金——所欠其他社保费及税款——普通债权。
借款增信措施: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出借方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当然,出借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当的增信措施,譬如第三方担保等。
破产债务人继续营业借款的优先保护
作者:不良资产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破产尤其是重整案件中,为维持债务人经营,往往需要从外部注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