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条规定表明公司可以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从这个规定中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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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此,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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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最高法的判决中((2017)最高法民再258号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新方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475号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潘连堂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等),可以看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系公司内部的程序性规定,并非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不影响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使超越权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仍应向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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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债权人在涉及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应当审查并取得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书,保障债权担保的有效性。
因此,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公司可以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此外,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借款时,公司应与实际控制人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吗?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