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HR咨询:
余律师,我公司有位员工要求请病假,但没有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应诊断意见或诊断证明,我们怀疑员工可能在弄虚作假,公司应如何处理?
01病假的法律性质
“病假”为生活中常见的说法,其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医疗假期主要体现为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02 医疗期期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且根据实际情况,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03 病假的前提:劳动者应提供医疗证明
原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简单而言,员工如需请病假,前提条件为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至于企业如何行使审核批准,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但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企业应根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行使管理批准权,应遵循合理、必要限度、人性化等原则。
04 员工提供病休证明,是否必须批准病假
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2016年度劳动人事争议
十大典型案例之五:陈某诉某资产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员工提供病休证明,企业是否必须批准员工病假
本案裁决认定:本案中,陈某主张其孕期出血、孕酮偏低,有先兆性流产症状,却没有最基本的挂号记录和病历记录,明显与常规的就医流程不符,且根据一般的医学常识,孕酮是否偏低需经抽血查验,而陈某却无此检查项目,其病情存在虚假嫌疑,同时其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病情,故单一的病休证明并不能成为陈某申请病假的依据。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员工的依据,陈某既未按制度要求提供具体的治疗诊断记录,又不积极主动向公司解释具体原因,以为法律对孕期职工提供无底限的保护,其行为构成对公司管理的对抗,其病假不成立,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公司可以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郧和律师认为,实践中,劳动法不仅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同样保护企业的自主用工权。如职工病情属实,但未按规定提供就医材料,或办理请假手续的,则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如确因劳动者存在重大疾病,导致无法履行请假流程,或者提供相应证明,企业对员工的合理请假事由,可作出人性化的安排,批准职工休假。
2.患病职工有条件配合办理请假手续,但在企业再三督促情形下,而拒不配合办理的,则企业亦可不批准休假。
05 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病假管理制度,明确申请病假的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病假申请书、挂号发票、病历记录本、医药费单据、检查报告、病假证明等)、请假审批的流程等。
2、企业建立病假合理性复查制度,明确企业有对职工病假到第三方医院进行复核的权利。
3、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职工虚假病假的责任,可规定虚假病假,以旷工论处,或者病假天数达到严重违纪情形的,企业可以单方无责解除劳动关系,并采取有权要求员工返还病假工资等救济性措施。
员工提供了病休证明,企业是否必须批准病假?
作者:余超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企业HR咨询: 余律师,我公司有位员工要求请病假,但没有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应诊断意见或诊断证明,我们怀疑员工可能在弄虚作假,公司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