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简称《担保司法解释》)与民法典一并实施。作为民法典第一批司法解释,备受社会瞩目。
相比“旧担保法司法解释”,新解释在担保物设立、共同担保人能否相互追偿、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及责任承担等诸多方面都作出新的规定。
01 担保期限的变化:2年缩减至6个月
担保期限是指,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逾期后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对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保证期限约定不明,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限是6个月。
要引起注意的是,在保证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这样的字样。之前的担保法司法解释,认定此种表述时保证人的担保期限为两年。而新的担保制度解释将此种情况的保证期间认定为“六个月”,担保期限被大大缩短。
【《担保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02 一般保证诉讼:不得单独起诉和查封保证人
1、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的,不得先起诉保证人。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或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判决书主文须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中,只有保全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才可以保全保证人的财产。
03 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签署共同保证,享有相互的追偿权
《民法典》颁布后,根据新法的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同一笔债务中多个保证人之间不享有追偿权。
新解释中明确,如果各个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捺印的,则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该规定事实上部分认定了保证人直接的追偿权,如果多个保证人是独立签署保证合同,法律认为担保人在签订保证合同的时候,知道其他保证人的存在,构成彼此关联的联合担保,因此应当共同分担保证责任。
04 各保证人分别独立签署保证,不享有相互的追偿权
独立出具保函或者订立保证合同的,其订立合同之初就不存在与其他保证人分担共同保证的意思表示,就应当对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不享有向其它保证的人追偿权。
【《担保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5 保证人受让债权:不享有向其它保证人的追偿权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当债务到期,债务人无力还款时,有清偿能力的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债权转让受让债权,进而由担保人身份转化为债权人身份,从而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对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主张债权。而本次司法解释,明确认定该债权转让行为实际上是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行为,其不享有请求其他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
由此得到的启示,如果保证人想通过受让债权而获得更有利的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要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债权转让,具体交易细节需要专业律师结合个案情况进行法律流程策划。
【《担保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6 对债权人的实务建议
1、明确约定保证的关键要素,防范约定不明的风险。
保证合同应当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关键要素进行明确约定。首先,为获得更全面的保障,提高实现债权的效率,应将连带责任保证作为首选。
其次,保证期间约定过存在可能由于未及时行权导致保证责任免除的风险,保证期间约定过长超出主债务诉讼时效又存在保证人的时效抗辩风险,因此保证期间约定为三年为宜。
2、应分别签署保证合同,避免共同保证的风险
共同保证中,未对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可能导致其他保证人相应免责。为防范这一风险,同一债务由多个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应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并明确约定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影响其他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3、及时、有效、全面行权,避免权利灭失的风险
首先,要及时、有效行权。对于一般保证,要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依据强执公证文书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并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起诉保证人;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要在保证期间内通过书面通知、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方式对保证人主张权利。其次,要全面行权。对于有多个保证人的,要向全体保证人主张权利。
企业必知:《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五大变化
作者:雷明辉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简称《担保司法解释》)与民法典一并实施。作为民法典第一批司法解释,备受社会瞩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