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注意要点,你get√到了吗?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担保”对于大家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除了个人间的借贷外,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有许多业务也涉及到担保。担保看似好理解,但其中也有许多门道。

“担保”对于大家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除了个人间的借贷外,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有许多业务也涉及到担保。担保看似好理解,但其中也有许多门道。高庭所苗卓琳律师为大家整理了公司对外担保时需注意的几个要点,和小师妹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不论在金融机构为公司办理贷款业务还是公司间的日常经营或交易活动中,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已经日渐成为常见的市场经济活动,为此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确立了公司担保的基本规则,但在相关案件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不同的裁判和实务观点。
时逾多年,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公司对外担保提供了新的参考依据,对于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注意要点,我特地总结咨询或诉讼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供与大家分享探讨。
“一、凡担保,必决议?”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将公司对外担保区分为一般担保(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和关联担保(向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其中一般担保在公司内部需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为进一步防范公司利益受损以及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风险,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决议。公司担保与公司和股东利益密切相关,必须体现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的意志,因此在债权人核查担保人提供的材料时,首先应根据担保的具体种类对公司的决议材料进行审查,若缺少相关决议材料,一旦涉及诉讼,则相关《担保合同》极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法定例外情形除外)。
“二、越权代表,担保无效?”
实践中时有发生:提供对外担保的公司提出,《担保合同》系其法定代表人擅自越权签署,从而认为《担保合同》应无效。对此实务中需通过判断债权人善意与否来认定合同的效力。
对于债权人善意与否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曾将判断标准概括为债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九民纪要》则进一步的细化了善意债权人的标准,即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需对提供担保公司的决议进行审查,且表决程序亦应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
出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基于公司主体独立性特征的考量,纪要仅要求债权人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对提供担保公司的决议内容予以形式审查,而不过分苛刻要求。
“三、伪造的材料,能否对抗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案件中,时常伴随着法定代表人伪造、变造公司决议,伪造签章、公司章程的情况。对此,纪要实质作出了相关指引,通俗来讲即债权人要一手决议一手章程,查看两者是否有冲突,即使法定代表人提交了虚假的决议、章程材料,只要债权人尽到审查义务,也应认定为善意,但债权人明知公司真实章程与决议相冲突(例如:提供担保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已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核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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