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的建设日趋成熟,近年来各类国际商事交易规模与数量都在不断上升。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贸易也逐渐趋于成熟。然而在实务中,笔者接触到的很多外贸合同都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有些争议也正是因为此类问题所引起或增加了主张自身权利的难度。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总结了在签订跨境贸易合同前需要注意的几个重要条款以及对应的法律建议。
01 产品质量条款
贸易合同中质量条款是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最为基础的划分。
我们知道,合同签订的核心目的是未来明确约定双方在本次合作中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权利义务划分不清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但若双方就质量、对应的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会直接大大增加判定一方是否妥善履行合同义务的难度。
合同中商品的质量条款技术性比较强,不同商品有不同的规格和质量标准。无论是初级农业产品还是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工业产品,都可能在购买意向的范围内存在很多不同类型的产品。作为进口方,需要在质量条款做到产品对象以及质量标准的明确性,才能最大限度减少后续因产品不明确导致争议的风险。出口方也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付商品,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发现质量条款无法明确对应相关产品,应当及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进行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目的、合同其他条款以及行业惯例进行解释。
02 付款条款
与产品质量条款相对应的是付款条款,关系到交易中卖方的根本权益是否能够实现。
作为出口企业,付款条款风险最低的安排是费用支付完毕后再行发货,然后在一般交易中是比较难做到的。考虑到实践中市场竞争较大,出口商往往采取预付款加尾款方式进行交易,因此建议尽量提高预付款的收取比例。当交易金额较大时,则建议采取即期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同时由于信用证存在独立的操作认定规则,在起草修改该条款时需要仔细研究。
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履约行为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原先约定的支付方式无法实现。比如,中国卖方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两批货物,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外国公司接收第一批货物后认为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因此要求中方企业另行备货。受此影响原约定的交付日期面临无法满足的问题。因此外方要求中国卖方将原合同约定的陆运改为空运货物。此时中方如果没有要求外方及时修改信用证,而将货物运输方式改变,那么最终很有可能导致空运货物到港后,外方公司将货物提走,但中方企业没有兑付信用证的运输单证,严重影响了自身的收汇安全。
03 运输交付条款
货物运输可能牵涉到货物风险的转移,交付义务是否完成等多方面法律效果,不仅仅是货物的简单运输。所以在起草运输条款时,无论是进口方还是出口方都需要注意从合同整体性的角度去进行,考虑这一条款与其他条款之间的相互影响,将与之相关的约定安排进行统一,避免出现相互矛盾或未考虑到的其他法律效果。此外,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输单据,如海运单、提单等自身的法律属性也需要在正式签订合同前进行梳理明确。不同运输方式所产生的运输单据的法律属性、商业惯例往往存在很大不同。
以向中亚国家出口为例,2024年2月27日起,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对边境过境货物进行了突击查验,其中苏新号体系约有三分之一的车辆被要求查验。此次查验行动异常严格,被查验车辆数量众多,查验进度缓慢,给出口货物时效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往年的数据,一些其他物流体系在哈萨克斯坦遭遇的查验问题,导致货物被扣留时间长达1-2个月,甚至有一两年之久。这无疑给中国出口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运营压力。
因此,对于中国出口企业需要在做好备选运输路线或备选物流方式的同时,注意在合同中对运输事项的约定时给自身留下合理的风险对冲空间以及逾期交付的最大责任限制。
04 争议解决条款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设计的目标核心就是如何能够高效地取得对应赔偿、主张权利。而在买卖双方不处于同一个国家、法域中,要达到前述目标是需要双方进行提前协商与约定的。如果没有争议解决条款或者条款无效,那么权利受损一方需要达到的目的所付出的各项成本将非常的大。
目前,形成共识的是,仲裁是解决国际商品买卖合同纠纷的一种比较经济、快捷的方式。中国与中亚五国均为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仲裁裁决可依照《纽约公约》跨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条款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它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前提条件。仲裁条款需约定明确,如仅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是不够的,必须写明具体由哪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好将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地也进行有效约定。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示范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就涵盖了前述的几个关键内容。
目前国际上尚未有面向主要国家生效的关于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公约。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决,只能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截至2024年4月,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均有在中国法院被认可的先例,而如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的法院判决未有被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先例。
国际贸易中合同条款设置问题探析
作者:王漠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随着“一带一路”的建设日趋成熟,近年来各类国际商事交易规模与数量都在不断上升。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贸易也逐渐趋于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