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殷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由于婚后两人性格长期不和导致感情破裂,殷某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李某的公积金及养老金。

案情简介
殷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由于婚后两人性格长期不和导致感情破裂,殷某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李某的公积金及养老金。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公积金和养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不是双方财产分割范围,双方争执不下,殷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应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由于双方未达成分割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殷某主张分割公积金及养老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律师提示
近几年来,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加,很多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首先要学会正确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权利。
夫妻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比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受到伤害而获得因身体受伤的补偿,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就是指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遗产或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个兜底条款,包括法律上认定的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是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对于婚前财产的界定,应当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为时间分界点,而其它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具体来说可以分为4类:1.婚前个人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3.婚前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和法定孳息(因原物因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用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房屋或珠宝,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可以明确的是,夫妻双方的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虽然涉及一定的人身性质,但与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不同,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