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泽普县法院审结了原告某果业公司与被告某金融机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某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摘要
2016年7月,原告从被告处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双方对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尚欠被告借款本息合计1500余万元,原告以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继续承担借款本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违约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条件,即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赋予守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官提示
本案中,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原告严重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被告清偿借款本息,原告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也未协商解除合同。故原告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其要求解除合同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违约方不履行合同,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作者:顾元生来源:泽普县法院

近日,泽普县法院审结了原告某果业公司与被告某金融机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某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