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股权“保卫战”怎么打?

来源:稼轩律师

文章摘要
近年来,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类公司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股权纠纷,其中隐名股东与代持方的纠纷就是重要的一类。

近年来,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类公司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由此产生了大量的股权纠纷,其中隐名股东与代持方的纠纷就是重要的一类。隐名股东与代持方常常是朋友、亲属、雇佣关系,这类关系中双方常具有紧密联系,配合有效的代持协议,隐名股东的权利基本能够得到保障。而部分隐名股东却将股权交给八竿子打不着的远房亲戚代持,甚至基于对合作伙伴的信任,选择将股权交合作伙伴或合作伙伴推荐的人员代持,且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在此种特殊情况下,此时代持方若动起了“小心思”,拿出“工商登记信息”、“股权转让协议”准备鸠占鹊巢,隐名股东要“保卫”自己的股权,还真是有点无处着手。下面笔者将分别从隐名股东股权“保卫战”三步——备足粮草、主动出击、灵活反击,逐一向读者介绍隐名股东股权“保卫战”该怎么打。
一、备足粮草—提前准备股东身份材料
1. 及时签订股权代持股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签订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是最易完成举证的确认方式。双方签订的代持股权协议不存在违反《民法典》效力规定的情形,符合保险等特殊行业的部门规章等对代持股权的特别规定,即可认定为有效。说到这里,还没有签订股权代持股协议的隐名股东们,赶快去找代持人补签吧。
2. 依法依章程进行实际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因此,依法依章程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是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保护当事人自身股权的方式。即使未签订书面代持股协议,通过举证实际出资等相关证据,也有可能使法院认定代持关系的存在。
3. “对外隐名对内不隐名”,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参加股东会决议并署名、接受公司分红
公司和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均知悉隐名股东与代持方之间的代持关系,隐名股东也常常参与公司决策事宜,甚至在股东会决议中署名,这首先将进一步固定留存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的证据,其次众多的人证也能够让代持方的“小算盘”不那么好打,这将大大增加隐名股东将来顺利显名的可能。
4. 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将代持方持有股份质押给隐名股东,限制显名股东的的私下转让权
二、主动出击—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进行显名
1. 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达到隐名股东显名的目的
需要显名时,在代持方、公司其他股东均配合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与代持方可以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形式达到显名目的。但建议隐名股东与代持方另外再签署一份《显名协议》将此前代持事宜以及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的原由解释清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 根据代持协议或实际出资等证据,以公司为被告,以代持方为第三人,起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
实际出资的人作为隐名股东,实际享有股权并承担义务。在隐名股东要求代持方协助其披露身份而遭到拒绝时,其需要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以获得股东身份,由于公司是诉讼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故根据法律规定,其应以公司为被告,而代持方则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而隐名股东主张代持方返还分红款、赔偿代持违约损失等,则应直接将代持方作为被告进行起诉。
确认股东资格之诉,隐名股东除了需要提交转让代持协议、股东会决定、出资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真实股东身份外,还应当根据《公司法解释(三)》以及《九民纪要》之精神,还应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此时”对外隐名对内不隐名”将形成巨大的举证优势。
三、灵活反击—全力搜集已有证据还原代持事实,避缺补漏
1. 案情简介
A公司为认缴制,甲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唯一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为公司联系和开拓业务资源,合伙人乙协助处理公司事务。甲于因工作原因不便持股,因此将其拥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合伙人乙的妻子丙代为持有,并由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双方未签订代持股协议。甲具备显名条件后,与乙、丙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丙将大部分股权转回给甲。甲与丙之间并无直接联系,股权转让等事宜均由甲与乙进行联系,各项文件的签署均由代办人丁代为签字处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整个过程丙并未向丁出具书面授权,丁与丙之间亦无直接联系。后甲与乙丙之间产生矛盾,丙以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将甲诉至法院。
2. 案件分析
上述案例的显名路径就是通过协商,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达到隐名股东显名的目的,但本案代持及显名过程中有几大风险:(1)隐名股东与代持方未签订代持协议;(2)显名股权转让协议非代持方本人签署,代办人无书面授权;(3)隐名股东与代持方未进行过任何直接联系。基于以上原因,隐名股东在面临代持方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之诉时,地位极为被动。
3. 应对策略
在本案中,隐名股东一方的核心观点是代持方对股权转让事实明知:如代持方主动履行新的公司章程、接受垫付的分红、代持方在多个场合多个文件对甲的大股东身份进行过认可性表述等等,再结合甲垫付员工工资、报销款,公司房屋租金等支付凭证证明甲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证据,能够一定程度上对案件的漏洞进行补救。
这个案例更加告诉我们,隐名股东既然无法通过工商登记等材料证明自身股东身份,因此在实践中隐名股东更应当注意代持协议等文件的齐备和亲书,并有意识地对能够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进行有意识地收集,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回过头来,隐名股东相关纠纷又何止限于隐名股东显名一类。代持方处分股权、强制执行代持股权、代持股权继承等问题都会使情况更为复杂,所以建议各位公司经营者事前有所准备,事中及时寻求法律支持,事后总结经验教训,方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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