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幕后大哥”同样构罪!

来源:璧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当前,不少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能力有限以及低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等特点,自己充当“幕后黑手”,指使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致使未成年人自毁前程误入歧途,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当前,不少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能力有限以及低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等特点,自己充当“幕后黑手”,指使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致使未成年人自毁前程误入歧途,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近日,璧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万某指使周某(14岁)、牟某(14岁)盗窃香烟,并要二人将盗得的香烟交万某处理后分赃。2024年2月22日,牟某伙同邹某(12岁)、萧某(12岁),骑着两轮踏板摩托车前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某门市,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小轿车后备箱的39条零6包硬中华香烟盗走,牟某等人将盗窃的香烟交给万某处理。盗窃香烟价值15 111.36元。
璧山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未成年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后交由其销赃处理并分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万某虽未直接实施盗窃行为,但其教唆未成年人周某、牟某实施盗窃,同样构成犯罪。且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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