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放贷前离婚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江苏知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的基础是夫妻关系是否存续,但现实中往往存在很多”烟雾弹“来迷惑我们,我们要拨开迷雾辨清实质。

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的基础是夫妻关系是否存续,但现实中往往存在很多”烟雾弹“来迷惑我们,我们要拨开迷雾辨清实质。
(以下列举的案例来自Alpha,南通地区近三年来在金融借贷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实例。)
借贷合同签订时系夫妻,贷款时已离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有无影响?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5日,顾某与银行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最高债权额为25万元,仅用于个人消费性借款。蒋某作为借款人配偶签字确认,知晓且同意借款人在银行办理此贷款业务,承诺该贷款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并自愿履行共同还款义务。本合同项下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顾某和蒋某于2016年3月28日登记离婚。
2018年1月1日,顾某向银行申请案涉《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贷款25万元,银行会在同日发放贷款25万元。
裁判结果
案涉贷款系顾某于2018年1月1日申请后获得,虽发生在信易贷循环消费贷款的额度申请期限内,但此时其与蒋某已解除婚姻关系,该笔贷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蒋某无需对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拓展延申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了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便离婚协议有约定了,并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时,银行还是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建议
银行放贷时,距离借贷合同时间较长,银行一定要注意:
对婚姻现状进行确认,要求放贷人到婚姻登记中心出具婚姻登记现状信息登记表,以证明放贷时婚姻状况,或者要求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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