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推进,衍生出大量历史遗留资产处置问题亟需解决,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当下,资产处置的合规性显得尤为重要。
一、定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核销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不在本文分析范畴内,其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资产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需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二、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履行严格的集体决策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审批手续实行限额管理,具体如下:
01需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天津市为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的,按照如下程序处置:
(1)使用单位内部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集体决策;
(2)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3)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审批;
(5)使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除外);
(6)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
(7)公开处置。
02需财政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天津市为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下的,按照如下程序处置:
(1)使用单位内部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经集体决策;
(2)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3)主管部门审批;
(4)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天津市为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5)使用单位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除外);
(6)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7)公开处置。
除上述外,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或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时还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三、处置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其中,采取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方式的,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处置。此外,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及构筑物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或保留划拨相关手续。
四、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完成之后,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产权(占有、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五、产权纠纷处理
国有资产权属纠纷的主体性质不同,纠纷处理方式也不同,具体为:
(1)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2)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3)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4)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合规性要求
作者:李红侠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推进,衍生出大量历史遗留资产处置问题亟需解决,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当下,资产处置的合规性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