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这是“北斗星”法律顾问团队成立后第一篇公众号文,想了很多,不知道什么样的内容才配得上这个一号文。但最终还是决定,和我们的团队一起,从一个公司的诞生开始,跨出第一步。沉淀决心和坚持,把我们的事业,和顾问单位的事业融合在一起,一步一印,走踏实,走远!
投资协议,是指公司设立过程中,由投资人(未来股东)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关于设立事项而签署的协议。而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这份协议可能是不必备的。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整个公司筹备期属于“裸奔”状态,在纠纷发生时无据可依,各方拼凑以往聊天记录,汇款凭证、证人证言来找到“初衷”。那么到底有没有必要在公司成立前签订投资协议呢?又该怎么签呢?
01 为什么要签订投资协议?
1.明确筹备期权利义务
一个公司的诞生,并不以注册登记为开端,注册登记之前,预设公司的股东、注册资金、场所等大部分在筹备期就需要确定完成。如果筹备期较长,筹备事务繁复,就很有必要事先将事务的分工、费用及责任的承担设立明确约定。
2.投资协议的确立本身也是投资者们考量公司“人合”度的过程。
通过磋商投资协议,也是进一步在检验合作伙伴的诚意,通过在洽谈中观察合作伙伴对协议条款的态度、深度及思考角度,可进一步看出相互的真实想法和能力。
3.不适合载入公司章程的内容,由投资协议予以约定。
目前可能会有登记机关要求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统一格式的章程范本。而范本的内容无法体现公司的个性化约定,无法满足投资人之间有别于章程的其它约定。该种情形可以通过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予以弥补。另外,公司章程属于公示文件,而投资人之间出于保密等原因,会需要将一些特殊的权利义务写入仅小范围知晓的约定中。
02 投资协议的效力
1. 如果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发生了冲突,以谁为准?
以章程为准。公司章程的是对外公示的(虽然目前这种公示仍然是有限制的),具有对外效力。而投资协议的内容一般不为外人所知悉,不得对抗第三人。
另外,按照生效的顺序,也是章程生效在后,可以视为章程内容变更了原来投资协议中对应的内容。
2. 公司章程未约定而投资协议有约定时,该约定对股东继续有效!
上面提到投资协议有个作用,是公司章程中不方便载入的内容可以写入到协议中,那么在章程中未约定的部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可以对投资人发生效力的。只是其效力一般来说仅局限在投资人之间,对公司外的第三人要看具体情形判断。
03 投资协议的条款
因各筹备单位签订投资协议的目的不尽相同,故而仅对或有条款作如下例举:
预设立公司的基本信息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筹备期约定
(筹备分工、垫付款约定、筹备成果归属、设立失败后权责约定)
违约责任
筹备期侵权行为责任承担;
出资未到位责任承担;
筹备分工未完成责任承担;
有别于一般章程的特别规定
(比如:持股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股东除名制度;股东行使知情权细化约定等等)
保密约定
管辖约定
其它条款
04 总结
现今的经济模式决定市场的经济主体不再局限于家族、亲友和原有亲密群体之间的组合,资本的合作,产业链的结合都有可能应需聚合成一个新的主体,当原始信任无法担当创业底色时,需要法律规定和书面协定为之保驾护航!
公司成立前,要签订投资协议吗?
作者:张琰娜来源: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前言 这是“北斗星”法律顾问团队成立后第一篇公众号文,想了很多,不知道什么样的内容才配得上这个一号文。但最终还是决定,和我们的团队一起,从一个公司的诞生开始,跨出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