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二十九)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通用条款 本文对通用合同条款“8.8-9.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通用条款
本文对通用合同条款“8.8-9.4”部分从承包人角度予以解读,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如挖掘机、吊车等)和修建临时设施(包括现场临时作业棚、机具棚、材料库、办公室、休息室、厕所、化灰池、储水池、沥青锅灶等设施、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等管线、以及现场临时搭建的职工宿舍、食堂、浴室等临时福利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8.8.1“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同时可约定发包人不能提供应承担的责任)
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国家对于特种设备类的施工设备如塔吊、吊篮等的安装和使用均有特别规定,除了安装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承包人在安装和使用这类施工设备前,需向建设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未办理相应备案或审批手续的,即便通过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审核,也不能投入使用。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9.1.2“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和其他试验条件”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合同当事人对此应作出尽可能具体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一般,施工现场试验工作间(操作间)面积不宜小于15m2,温度、湿度应满足有关规定。对混凝土结构工程,宜设标准养护室,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养护箱或养护池。试验设备一般应配备:天平、台(案)秤、温度计、混凝土振动台、试模、坍落度筒、砂浆稠度仪、钢直(卷)尺、环刀、烘箱等。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现场试验人员一般宜为1-3人)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承包人在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方面的义务包括:
1、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且试验设备应符合要求并经过检测,在正式使用前,还必须经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2、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检验和试验的计划表;
3、向监理人提交能够能够进行检验和试验的机构名单和熟练进行相应检测试验的试验人员名单及其岗位、资格能证明资料,承包人如具备相应能力的,可自行进行检验和试验,承包人应对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为监理人试验提供协助。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检验试验,符合要求的方可使用,但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如合同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已应参加的,可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补充)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取样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并保证取样见证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实践中,试验和检验项目包括:
1、材料、设备进场检测,内容包括材料性能复试和设备性能测试,项目和主要检测参数,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确定;
2、施工过程质量的检测试验,内容应包括土方回填、地基和基础、基坑支护、结构工程、装饰装修等,项目和主要检测参数,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和施工质量控制的需要确定;
3、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主要内容应包括实体质量及使用功能等,项目和主要检测参数,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确定。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对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具体范围,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规范等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对于没有规定和约定的,不需要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如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的检验和试验范围超出法律和合同约定的范围,承包人应当实施,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增加试验通知义务、通知时限、通知内容等以及相关时间要求,已便于可实际操作。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业条款“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对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根据要求实施,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工期,超出上述范围的,如监理人要求,承包人也应实施,但工艺试验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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